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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七年正月七日,权御史中丞王畴等言:「闻纠察在京刑狱司尝奏,府司、左右军巡皆省府所属,其录大辟之翻异者,请下御史台。窃唯府县之政,各存官司,台局所领,自有故事。若每因一囚翻罪,用御史勘劾,是风宪之职下与府司、军巡共治京狱也,恐不可遽行。」从之。
神宗熙宁二年闰十一月八日,遣〔提〕举〔司〕勾当(当)公事沈衡鞫前知杭州、龙图阁学士祖无择于秀州,遣内侍管(担)[押]无择乘驿骑就对狱。又遣权御史台推直官张景直鞫前知明州、光禄卿苗振于越州。皆以御史王子韶得其不法事故也。景直以亲嫌辞,命职方员外郎徐九思代之。
二十二日,命崇文院校书张载劾苗振事。初遣徐九思,未行,而王子韶乞别选人,故改命载。于是吕公着与程颢等皆言:「载贤者,不当使鞫狱。」上曰:「鞫狱岂贤者不可为之 」弗许。
九年四月三日,诏遣权提点开封府
界诸县镇公事蔡确乘驿骑劾秦凤路转运司及熙河路官吏以闻。
八月二十九日,诏:「司农寺不合擅令天下出卖祠庙,为首之人已令取勘,其后来失觉察改正官吏,并取勘以闻。」
九月二十三日手诏:「访闻秦州制勘院见收禁熙河路官员人数不少,今本路都、副总管既新移易,或未(知)[之]任,万一或有边事,乃是都无人倚托。可速令制勘院,见禁系熙河路官员如徒罪以下,候诏勘讫,疾速发归本任。内有因追禁阙官去处,仰转〔运〕司于本路及邻路选差得替待阙见任官权行管勾讫以闻。」
元丰元年闰正月五日,上批:「近降相州吏人于刑寺,谓求失入死罪刑名事谓:原作「请」,据《长编》卷二八七改。。缘开封府刑狱与法寺日有相干,深恐上下忌碍,不尽情推劾,致奸赃之吏得以幸免,宜移送御史台御:原无,据《长编》卷二八七补。。」
四月三日,诏:「宰臣吴充免进呈及签书相州狱,候案上,中书、枢密院同取旨。令知谏院蔡确谏:原作「监」,据《长编》卷二八九改。、黄履,监察御史里行黄廉就台劾实,仍遣御药院李舜英监之。」先是,充言:「御史台鞫相州狱,连臣婿文及甫,其事在中书有嫌,乞免进呈或送枢密院。」又御史上官均言:「臣与蔡确治相州狱踰两月,观其执法刻深执:原作「刑」,据《长编》卷二八九改。,不考情实。大理持天下之平,若挟情重轻其手,朝廷所宜深治也。陛下必欲令蔡确兼领其事其:原无,据《长编》卷二八九删。,亦乞止就本台与臣等参治。」故有是诏。
二年正月十七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乞自今大理勘事内有情法不称者,许依三司条例断
奏。事若重密,仍依审刑院、三司、开封府例,上殿奏裁。」从之。
八月十二日,中书言:「应朝旨置狱究治事,欲委审刑院、刑部置簿主管置:原作「主」,据《长编》卷二九九改。。非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未奏,下所属催促。无故稽留若行移迂缓并所属不催举迂:原作「宿」,据《长编》卷二九九改。,并劾奏,责刑房季终点检终:原作「中」,据《长编》卷二九九改。。」从之。
四年三月六日,诏:「自今诸司见勘未结案公事,令御史台刑察不得辄取索情节,其承受官司亦不得供报。」
六月四日,诏:「开封府治盖渐之狱,禁系已久,详其所治,在民间至为小事。本府所以如此淹延者,以御史所言,致为意外推求,盛暑之际,追逮不已,冀附致近臣之罪,以塞言者之口塞:原作「奉」,据《长编》卷三一三改。。宜限五日结绝,无得枝蔓。」
五年六月一日,诏:「鄜州制勘公事,追系八十一人。当此盛暑,非人情所堪,可限十日结案。景思谊、张谊景思谊张谊:原作「景思诣」,据《长编》卷三二七改、补。、张荛发来赴阙,如有罪,案后以闻。其得力蕃官亦先疏出,有罪就鞫之。」
十二月十七日,奉议郎王钦臣言:「诸路监司被制书鞫事,所降指挥有差官取勘者,有取勘闻奏者,一例差官。伏缘诏旨自有区别,伏望申明,自今朝旨称取勘者,监司自勘,委勘处或邻近通判录问检断。如干系者众,须当置司,乃得差官。」从之。
同日,承议郎、试比部员外郎宇文昌龄自鄜州制勘回进对,赐绯章服。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八日,御史安惇言开封府推官胡及推勘公事漏狱情惇:厚作「敦」,据《长编》卷三六四改。,诏送吏部,与降等差遣。
四月二十四日,殿中侍御史林旦言:「窃闻在京、诸
州狱推问囚徒,勘官或多畏避嫌疑,苟简,不肯亲临讯问,棰楚枷锢,一委胥吏。」诏刑部立法以闻。
三年五月二日,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狱并罢,请依三司旧例,于户部置推勘检法官,治在京官司应干钱谷公事。」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诏:「开封府妨碍公事,事体小者送户部取勘。」以刑部言大理寺右治狱废故也。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刑部言:「犯罪会恩及去官应原,而特旨犹推者,虽又会恩及去官,推奏如旨。」从之。
七年三月十四日,河东路经略司言:「应边防或机密军政公事,系帅臣一面推勘者,监司更不点检。如察得冤滥,许具状闻奏。」从之。
绍圣二年五月二日,诏户部推勘官令本部长贰举第二任知县资序以上、实历亲民或刑狱人充。
三年正月十九日,刑部言:「权提点湖北路刑狱周鼎言:按例,鞫狱必据告者本章,非本章所指而蔓求他罪,以故入人罪坐之。比有司劾囚,囚茫然莫知所以被劾者,或自疏他过,奏请穷治,滋长犴狱,绝无爱利之风,与律意不合。」诏鞫狱请治状外事者,论如求他罪律。
元符元年六月四日,尚书省言:「大理寺修立到:大辟或品官犯罪已结案未录问而罪人翻异,或其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勘。若已录问而翻异称冤者,申提刑司审察。事有不可委本州岛者,差官别勘。」从之。
徽宗大观元年八月四日,尚书省言:「大理少卿任良弼札子奏:窃闻州
县推狱,承勘盗贼,多容妄称山林田野宿泊,更不根究的实窝藏去处,不惟使代支官赏无从追理,兼藏盗之家、干系邻保等人无所惮畏,致有公然容养,纵令他界作过,侵害良民。欲乞应州县推治强盗,并须根究窝藏住止,邻保地分,依法施行。理当明立条约,诸推强盗而不根究窝藏之家及住止邻保地分人者,各徒二年,不尽者减二等。监司当行检察,其违慢官吏并从违制科罪。」从之。
四年二月十三日,刑部尚书白时中奏:「今后应奉制令监司推鞫公事,如合委官,候省符到日,具所委官职位姓名及置司处所申部,仍令所委官依条供申。如违,许从本部奏劾施行。」从之。
(致)[政]和四年四月十八日,刑部奏:「晋宁军申:承敕,应诸路推勘掾官,除本职及依条该载许差窠名,余不得泛领库务,仍不许接送。本军系不置掾官,自来止是曹官兼推勘公事,与掾官事体一同,即未审合与不合依上条施行。大理寺参详到,本军系不置掾官,止是曹官兼推勘,即与掾官事体无异,理合依上条施行。」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省言:「检承政和令,诸犯罪会恩或去官,应原免勿论,而特旨犹推,虽又会恩或去官,并奏取旨。勘会朝廷降指挥取勘闻奏,或具案申尚书省公事,后来遇赦降,系命官、将校如所犯合该恩原,依法合具事因申尚书省或枢密院,刑寺约法,上朝廷处分。其余色人所犯,元系朝旨
取勘,后来会恩非应结案者,若止从有司一面施行,虑其间所犯情理重轻不伦,亦合具情犯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刑部尚书慕容彦逢奏:「窃见被鞫罪人自知不免,往往泛引雠怨,妄有指执,终虽辨明,而已枉遭追讯。乞照有司诬执人并结勘别科,事发更为之罪。」从之。
六年十一月四日,诏:「今后不法官吏已被按察所劾而辄论告案察官者,虽系指斥等事,须候结断罪了绝,再将论告之人与按察官同共推勘,明正典刑。如是不实,即将诬告之人特于法外别行重断。」尚书省检会陕西河东路宣抚使童贯奏:「朝廷置监司、郡守之官,皆付以按察之权,所以澄清所部。若不法之吏以被按察官所发而告论按察官之罪,欲以迁延苟免,则按察之职不得行法。虽囚禁不许告论,在律已有明文,然近年以来,陕西颇有似此。」故有是命。
七年四月三日,诏:「州县有刑禁处,推司狱子最为急切。仰诸路提点刑狱检察,所部狱子有未行重录法处,并依重禄法施行。其移勘公事,须先次契勘后来承勘司狱与前来司狱有无亲戚,令自陈回避。不自陈者,许人告,赏钱三百贯,犯人决配。」
八月二十五日,诏:「应命官、命妇犯罪,在法三问拒抗,辄不承伏,方具奏禀,乞行追摄勘鞫,示与常人有异。累年以来,刑法官司往往不遵条法,不顾官品,未知所犯轻重,更不三问,习常奏乞,直行
追摄,枷讯栲掠,无所不至。如此,与常人何异 则命官终不得荫身,岂不有违祖宗法令、轻朕爵禄乎 可自今后命官、命妇犯罪,依法须俟实有三问不承,方行奏禀追摄,再一问枷,又一问讯。以上并为不承者,即不得依前违法辄有奏禀及乱行收禁、枷讯拷掠。可立条令,载在断狱,着为永法。如违,其官吏以违御笔科罪。仍仰御史台出榜,在刑狱官常切按察纠劾。」
宣和元年十月八日,提点潼川府路刑狱公事蒲卣奏:「乞自今后被受御笔及特旨体究根勘公事,应合差推勘官并依本条,更不拘碍诸司。虽不拘常制,亦不得违专条,所贵差请得行,不致淹滞。」从之。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中书省言:「勘会诸路监司、郡守被奉特旨置司推勘公事,其指差司狱支破请给及缘狱司费用之类,皆有条法。近来往往旋行申请画一,致有数千里待报去处,显是淹延刑禁。」诏今后被奉特旨置推勘公事,不得申请画一。如违,重行黜责。
十二月六日,臣僚言:「推勘事毕,不得辄具官吏有劳,乞行推赏。如违者取旨黜责。」从之。
三年六月五日,臣僚上言:「官员所犯,已有旨先次停罢取勘之人,其间却有已得替不在本处,或任川广差遣。在法,须差人赍问目取勘,往来已淹结绝,虽该霈宥,不获沾恩。欲乞应官员有犯已得旨先次停罢取勘之人,并令同在一处,就便供答文字,则是非曲直,便可判见,不至迁延。若
五百外「五百」下疑脱「里」字。,除赃私罪自合究治外,其犯公罪只乞以众证为定,案后书坐,庶免留狱滞讼。」徒以上罪并依奏。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奏:「应犯罪会恩或去官应原免勿论,被旨取勘者,如所降指挥内声说虽已该恩或去官而令取勘,合作特旨犹推外,若无此声说,泛降指挥取勘,自不合作特旨犹推。欲申明行下。」从之。
六年四月一日,尚书省言:「提举两浙路盐香茶矾事李弼据申,狱官推勘盐茶公事不当,已有奉行违戾徒二年不以赦降去官原减条法外,今相度诸州狱司官吏逐年承勘私盐茶公事,如无违戾不当,欲乞量立赏格。」从之。
二十五日,前权发遣京西南路提点刑狱公事周因奏:「臣每见诸大辟已录问得翻异,提刑司自合依条差不干碍官司别推。至临赴刑时翻异,本州岛不免再申提刑司,乞差官别推,若只差本部官,窃虑有所观望,未尽冤抑。欲望睿旨,今后已经提刑司详覆行下本州岛论决,临赴刑时翻异,乞令邻路提刑司差官别推,庶得别无观望。」诏今后大辟已经提刑司详覆,临赴刑时翻异,令本路不干碍监司别推。如本路监司尽有妨碍,即令邻路提刑司别推。
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臣愿陛下亟命刑部,悉令开具见今体究与推勘未了公事以闻,取其稽滞淹久、屡推不报者,重赐降黜,以为慢令容奸之戒。仍命刑部举行元丰稽留奏劾之令,严立近限,
使之结绝。若刑部失纠,亦当坐罪。」诏令尚书省责限下刑〔部〕举催,余依奏。刑部失纠,令尚书立法。今修立下条:诸差官被旨推鞫追究公事,下所属及御史台差官就推官。无故稽违而不奏劾者杖一百。从之。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十六日德音:「应见被根勘,取勘未毕,除该今降德音外,尚有余者,仰监司点检,督限十日结绝了当,无致淹延。」
七月五日,江东提刑司言:「取勘本路监司违慢,乞委邻路监司。」从之。
绍兴元年二月二十五日,江南西路提刑苏恪言:「州县见勘强盗公事已招认者,其勘司犹候追赃齐足,及捉获到同盗人,方始勘结。方今盗赃扰攘,欲乞将本路见勘强盗、伤杀人等重罪已系招认、情犯分明,并限日下先次断结,其赃物从后推究,所贵无留滞。」从之。
十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吕颐浩推伪造告札文字,事连潘永思。上曰:「永思虽戚里,既有过,安可废法 」于是诏永思罢见任合门执事就逮。
三年三月十五日,臣僚言:「乞今后有特旨推勘及具情犯申尚书省及枢密院者,除止留正犯及依法合奏之人具案闻奏外,余并许令先次决遣,着为定制。」续具大理寺看详:「绍兴敕,诸狱案以非本处得论之人上闻者杖一百。今来罪人若不系元降指挥取勘人数,依法非应奏裁,谓如非情重法轻之类,若行先次决遣,即别无妨碍。欲依臣僚所乞施行。」从之。
九月十七日,广南东路
宣谕明橐言:「二广去朝廷远,官吏奸赃狼籍,见今合勘者,广西运判王据、南恩州司户莫宪章、阳春县令陈子镇阳春:原空,据《建炎要录》卷七三补。、桂阳权县令马缄、广州通判韩禧韩:原空,据《建炎要录》卷七三补。,皆已积年未曾结绝。窃缘岭南官吏淹延刑禁,巧作奸幸避免罪罚,久已成俗,徒使朝廷法令不行于远方,不信于远人,奸赃之徒无所畏惮。」诏并令见承勘官司疾速根勘,结绝原案闻奏,如尚敢稽违,当重寘宪典。仍令帅(师)[司]先具体究迁延不当并不切用心催促当职官职位、姓名申尚书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