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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七月二十日,知贺州秦吁言:「赣、吉、全、道、贺州及静江府居民常往来南州等处兴贩物货,其间多有打造兵器出界货卖者,乞行下诸州县巡尉及津务镇场,严行
禁止。如遇商人有夹带兵器,并拘没入官。」从之。
九月十九日,权发遣昌化军李康臣言:「窃见二广婚姻丧葬,习为华侈,夸竞相胜,有害风俗。〔乞〕行下二广,委帅守、监司常切觉察。如违,重寘典宪。」从之。
同日,户部言:「准送下宁江军申,四川近日多有浮浪不逞之人规图厚利,于恭、涪、泸州兴生口牙人通同诱略良民妇女,或于江边用船津载,每船不下数十人。其剑门关即自凤州兴贩入对境州军,茶马司押马军兵即自金、房州兴贩入京西、湖北、湖南一带,亦有即自泸州贩入夷界者。欲乞行下四川监司,遍牒所部州县,置立粉壁,令民间通知。仍仰巡尉常切觉察,如有违犯人,收捕赴官,依法施行。」从之。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勘会宰杀耕牛罪赏非不严备,因州县失于检察,使愚民多有违犯。仰具指挥于乡村要闹处分明出榜晓示,仍督责合捕官司严行觉察。」
同日赦:「勘会州县辄将犯罪人不问轻重,巧作名色,勒令献助钱物,显是违犯。仰监司觉察按劾。」
同日赦:「勘会豪右兼并之家多因民户欠负私债,或挟怨嫌,恣行絣缚,至于 闭,类若刑狱,动涉旬月,重违条禁,良善受弊。仰州县严行觉察。」
同日赦:「勘会累年以来,已将日前科须敷率一切罢去,窃虑州县不体至意,尚有违戾,及纵容公吏巧作诛求。可令诸路监司常切觉察,如违,按劾以闻。」
同日赦:「勘会诸州公使醋库,累降指挥不得科抑人户。访闻州府利于所入,依旧抑配,至及人户、军营、寺观,甚为苛扰。仰监司举察按治。」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同此制。
八月三日,臣僚言:「伏见朝廷以比年服饰侈靡,故严铺翠销金之禁,诏旨叮咛,务在必行。今都城约束虽严,民不敢犯,而远方风俗习为华靡,未容遽革。欲望申敕诸州,严行禁止。」从之。
二年三月十二日,诏:「应私铸铜器,蠹坏钱货,建康府、台、明州尤甚,可专委守臣严切禁止。」
七月一日,三省、枢密院言:「勘会已降指挥,沿海州军兴贩物货往山东者,已立定罪赏,非不详备。访闻尚有冒法之人,公然兴贩,理合申严约束。」诏沿海逐路帅臣常切检察,仍每季具有无兴贩过北界船只开具奏闻。
十月三十日,四川茶马司言:「园户收贩茶子入蕃界,已有中书罪赏指挥,近日辄有持茶苗入蕃博卖,深属不便。欲乞行下,并依茶子罪赏施行。」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诏:「诸路兵官经由州军按教,辄以馈送、私受钱物,并合坐赃论,仍令监司检察。」
三年三月二日,臣僚言:「伏见钱宝之禁,非不严切,而沿淮冒利之徒,不畏条法,公然般盗出界,不可禁止。乞札下沿边州县,严加觉察,如捕获犯人,与重寘典宪。」从之。
五月十四日,知邵武军王份言:「本军管下乡
村多有不畏公法之人,私置兵器,结集人丁,岁以为常,谓之关社。持鎗杖,鸣锣 ,千百成 ,动以迎神为名,甚者倚恃徒党,因而为盗。欲望约束行下,自今有犯,并依结集立社法,庶几顽俗有所畏惮。」从之。
七月四日,诏淮东西路安抚司行下沿边州军,严切立赏,禁止私渡买马人。如有违犯,具姓名申三省、枢密院,取旨重作施行。」
十一月二日大礼赦:「勘会民间多有杀人祭鬼及贫乏下户往往生子不举,甚伤风俗。可令逐路州军检举见行条法,令于县镇乡村晓谕,严行觉察,许人陈告。」九年十一月九日同此制。
四年八月十四日,尚书省言:「检会累降指挥,令沿边州军禁止私擅渡淮,如遇捕获私渡人,并依军法。访闻近日禁防不密,仍多私渡,深虑透漏奸细,合再行约束。」诏沿边州军常切遵守,仍钤束县令、巡尉严行关防。若有透漏,致它处官司捕获,其当职地分官并取旨行遣。
十月九日,权知廉州唐俊义言:「本州岛昨蒙朝廷降诏罢贡珍珠,然官吏不能仰体上意,公然采取,日甚一日,以至逼勒蜃户深入无涯之渊,坠身殒命,皆不之恤,期于得珠而后已。〔乞〕行下本路监司,严行禁戢。如违,具职位姓名按劾闻奏。」从之。
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日每遇批旨差除,朝殿未退,事已传播,甚者诸处进奏官将朝廷机事公然传写誊(执)[报]。欲乞严行禁止。」诏三省检坐条法,出榜晓谕。
十月二十八日,权发遣盱眙军龚鋈言:「每年津发岁(弊)[币]过淮交割,其随纲军兵及使臣等日不下四五十人,往往循习年例,私传钱宝出界,并夹带私商,不容搜检。欲乞札下本军,自今随纲兵士、使臣不许过淮,止于本军句直官兵据合用人数差拨,庶可革铜钱过界之弊。」诏依,今后仍有违犯人,具姓名申取朝廷指挥。
七年三月十一日,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赵伯圭言:「伏详铜钱(同)[出]界,法禁甚严,缘海界南自闽、广通化外诸国,东接高丽、日本,北接山东,一入大洋,实难拘检。乞自今应官司铜钱不得辄载入海船,如有违犯人,重作施行。」从之。
二十二日,权吏部侍郎王之奇言:「窃见关外诸州连接敌境,多有归正、忠义之人及逃亡恶少之徒,以兴贩为名,啸聚边境,动辄成 。久而不禁,将有未萌之患。欲望申敕州县,严行禁止。」诏宣抚司措置施行。
六月十八日,知绍兴府、两浙东路安抚使蒋芾言绍兴府:原作「兴州府」,据《南宋制抚年表》卷上改。:「据本司参议官高敞札子,顷在北方,备知中原利害。如山东沿海一带,登、莱、沂、密、潍、滨、沧、霸等州,多有东南海船兴贩铜铁、水牛皮、鳔胶等物,虏人所造海船,器甲,仰给于此。及唐、邓州收买水牛皮、竹箭杆、漆货,系荆襄客人贩入北界。缘北方少水牛,皮厚可以造甲。至如竹箭杆、漆货,皆北所无。伏望敷奏,于沿海沿淮州军严行禁
绝,如捕获客人有兴贩上项等事,与重寘典宪。」从之。
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浙东提点刑狱公事程大昌言:「窃见豪民私置牢狱,前后诏旨禁戢非不严备。访闻近日形势之家,仍前私置手 枷杖之属,残害善良,恣为不法。欲乞申严禁约。」诏依,内情理重害者,令州县具姓名申奏,取旨行遣。
九年三月六日,臣僚言:「伏见朝廷禁止见钱,三贯以上不得出城门,五贯以上不得下江,已立定罪赏。其诸军每月支请券食见钱动计万数,往往出城归寨支散众军,却将见钱衷私般载外州回易,以致行在见钱稀少。乞行下殿前马步军严行约束,如有违戾,即依立定罪赏施行。」从之。
六月八日,诏:「诸路监司、郡守不得非法聚敛,并缘申请,妄进羡余。违者重寘于罪,令御史台常切觉察弹奏。」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采捕〕
〔禁采捕〕
太祖建隆二年二月十五日,诏曰:「鸟兽虫鱼,宜各安于物性;置罘罗网,当不出于国门。庶无胎卵之伤,用助阴阳之气。其禁民无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仍为定式。」
太宗太平与国三年四月三日,诏曰:「方春阳和,鸟兽孳育,民或捕取,甚伤生理。自今宜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持竿挟弹,探巢摘卵。州县长史严 里胥,伺察擒捕,重致其罪。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
真宗景德四年二月十三日,诏:「方春用事,前令禁采捕鸟兽,有司当申明之。」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二日,诏曰:「朕承天育物,体道临人,宗上圣之无为,期有生之咸遂。况列真秘宇,大觉仁祠,式示创崇,岂宜亵渎!自今应伤生鸷禽之类,粘竿、弹弓等物,不得携入宫观、寺院及有屠宰,违者论如法。仍令开封府条约民间,无使广有采捕。」
三年二月十九日,诏:「诸州应粘竿、弹弓、罝网、猎捕之物,于春夏依前诏禁断,犯者委长吏严行决罚。」自后每岁降诏申戒。
八月二十四日,诏以将祀汾阳,沿路应有粘竿、弹弓并罝网及诸般飞放猎捕禽兽并采取雏卵等,并令禁断。
九月十七日,诏:「将来祀汾阴,百司并从驾臣僚等,应网罟、鹰鹞伤生之物,并不得将行。令御史台(采)[觉]察闻奏。」六年将幸亳,亦下此二诏。
四年正月二十五日,帝谓宰臣王钦若曰:「已禁断采捕,尚虑随驾臣僚从人以鸷禽、网罟妄称于庙内献送,宜严戒约之。」
八月五日,诏曰:「火田之禁,着在礼经;山林之间,合顺时令。其或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潦)[燎]原,有伤生类。应天下有畲田,依乡川旧例,其余焚烧田野,并过十月,及禁居民延燔。」
十二月十二日,上封者言:「京城多杀禽鸟水族以供食馔,有伤生理。」帝谓近臣曰:「如闻内庭洎宗室市此物者尤众,可令约束,庶自内形外,使民知禁。」
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禁获龙河鱼者。初,皇城司言,民有私捕河鱼,故命开封府谕禁之。
九
年四月二十四日,诏:「江南民先禁黐胶,自今复有违犯者,一斤已上从不应为重,一斤已下从轻断之。」
八月四日,禁京城杀鸡者,违即罪之。初,帝曰:「始闻京中烹鸡者滋多,增害物命。」故行此禁。
十一月一日,诏:「应因修三宫观采斫木植山林之处,公私永禁采伐,余处亦住采,取樵薪者听从便。」
天禧元年八月十一日,诏禁捕采、取狨毛。
十一月八日,诏:「淮南、江浙、荆湖旧放生池废者,悉兴之;元无池处沿江淮州军近城上下各五里并禁采捕。」
三年二月七日,诏禁诸色人不得采捕山鹧。
十月十六日,禁京师民卖杀鸟兽药。
仁宗天圣四年四月十八日,诏:「山泽之民采取大龟倒植坎中,生伐去肉,剔壳上薄皮,谓之龟筒,货之作玳瑁器。暴殄天物,兹为楚毒。宜令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诸路转运司严加禁止。如官中须用,即临时计度之。」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禁止诸色人等持黏竿、弹弓、罝网及诸般飞放猎捕禽兽,采取雏卵,犯者严断。
景佑三年二月五日,诏曰:「国家本仁义之用,达天地之和。春令方行,物性咸遂,当明弋猎之禁,俾无麛卵之伤。眷乃攸司,各谨常宪。应有持粘竿、弹弓、罝网及诸般飞放猎捕禽兽并采取雏卵及鹿胎人等,于春夏月并依条严切禁断,今后春首举行。」
六月十五日,诏曰:「冠服有制,必戒于侈心;麛卵无伤,用蕃于庶类。惟兹藷鹿,伏在中林,俗贵其皮,用诸首饰,竞刳胎而是取,曾走险之莫逃。既浇民风,且暴天物。特申明诏,仍立严科,绝其尚异之求,一此好生之德。应臣僚士庶之家,禁戴鹿胎冠子,及无得辄采捕制造。」乃购赏以募告者。
庆历四年六月二日,诏蓄猛兽而告人者,以违制论。
高宗绍兴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中书舍人杨愿言:「天申令节,诏天下访求国朝放生池遗迹,申严法禁,仰祝圣寿。」从之。
十九日,尚书工部郎中林乂言:「窃见临安府西湖实形胜之地,天禧中王钦若尝奏为放生池,禁采捕,为人主祈福。比年以来,佃于私家,官收遗利,采捕殆无虚日,至竭泽而渔者,伤生害物,莫此为甚。今銮舆驻驆,王气所存,尤宜涵养,以示渥泽。望依天禧故事,依旧为放生池,禁民采捕,仍讲利害而浚治之。」诏令临安府措置。
十一月十四日,诏诸路州军每遇天申节,应水生之物,系省钱赎生,养之于池,禁止、断罪依窃盗法。
十四年五月一日,宰执进呈诸路已置放生池事,上曰:「此事固善,但恐有妨细民渔采,所害亦大,其元有处可令复旧。」
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知荆门军赵士初言:「丁亥日禁屠宰,未有禁渔猎,望于条禁内添入丁亥日禁渔猎之文。」从之。
二十年二月三日,军器监丞齐旦言:「今江浙之民乐于渔捕,往往饰网罟、罩弋,以春时操以入山
林川泽,所取必竭,盖未有断罪。望诏有司,申严法禁。」刑部看详,禁止采捕,在法止科违令之罪,欲从杖八十科断。从之。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宰执进呈知均州吕游问奏,城下边接汉水,乃是放生去处。公使库岁收鱼利钱补助收卖天申节进银,自金州以来,密布鱼枋,上下数百里,竭泽而渔,无一脱者。乞将本州岛鱼枋尽行毁拆,除免公使库鱼利钱窠名,严立法禁,后来不得复置,仍禁止应干沿流不得采捕。」上曰:「均州所贡银数不多而经营至此,必是别无窠名钱物可以应办。且放生虽有法禁,亦细民衣食所资,姑大为之防,岂能尽绝 今自官中竭泽采捕以供诞节,其亦不仁甚矣,宜依奏。」
二十九年二月九日,诏:「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断春夏捕雏卵等榜文,训敕丁宁,唯恐不至,仰见深仁厚泽及于昆虫。今付三省,可申严法禁行下,以广祖宗好生之德。」既而宰臣沈该等言:「伏奉御笔,颁降太宗皇帝尹京日禁采捕,仰陛下以不杀之仁,再造区宇,推爱人之心普及含生,恩被动植,虽鸟兽鱼鳖,罔不咸若。好生之德,用符祖宗,实万世无疆之休。乞宣付史馆,垂示无穷。」于是可其请。
十二日,知枢密院事陈诚之言:「窃见民间轻用物命以供玩好,有甚于翠毛者,如龟筒、玳瑁、鹿胎是也。玳瑁出于海南,龟则山泽之间皆有之,取其壳为龟筒,与玳瑁同为器用。人争采捕,掘地以为,倒直坎中,生伐其肉。至于鹿胎,抑又甚焉。残二物之命以为一冠之饰,其用至(危)[微],其害甚酷。望今后不得用龟筒、玳瑁为器用,鹿胎为冠,所有兴贩制造,乞依翠毛条禁。」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