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太祖建隆四年,诏:「每遇起纳税赋,告谕人户赴

指定仓库送纳。初限已前未得校料,中限将终全未纳者,即追户头或次家人,令、佐同共校料,不得阙禁及各行校料。仍令逐县每年造形势门内户夏税数文帐申本州岛,写送合纳仓库,才至起纳时,点检户钞,封送本州岛,委本判官销注住促。内顽猾逋欠者,校料须于限内前半月了足。本判官不切点检,致有违欠,依令、佐催科分数停罚。其中等已下见系州县差役,及虽是旧日文、武职官、见今子娉孤贫不济者,不得一例依形势门内户供通。如将见任文武职官及州县势要人户隐漏不供,其干系官吏并行朝典。」
七月,诏:「先令诸道州、府人户所纳牛皮、筋角,每夏秋苒,共十顷纳皮一张、角一对、黄牛干筋四两、水牛干筋半斤。其牛、马、驴、髅皮筋角,今后官中更不禁断,即不得将入他外敌境。所纳皮、筋、角,限至年终了绝。如无大绝,即牛皮一张,并随皮、筋、角许共纳价钱一贯五百文。」又诏:「诸道州、府将逐年都催牛皮数目内七分许纳价钱,仍令三司以皮、角定为三等,取中、下两等。隆兴诸州勒人户送纳,内下等皮三折中等皮二,下等角三折中等角二。今据三司言:『见管筋、角不阙供使,其本色牛角望令住纳。』宜自来年以后,所纳三分本色皮、筋,只仰本县收纳,至农税稍闲,差借门内脚乘般送赴州。如小有孔窍不妨使用,不得退却。其本色牛角权(任)[住],止纳价钱。」
干德三年五月,遣起居舍人刘

兼等八人分往天雄军等八州监纳夏税。
四年正月,诏诸路州府,自今后收税毕,勿得追县吏计会。
四月,诏:「诸路州府受纳税赋,自今不得称分、毫、合、勺、铢、厘、丝、忽,钱必成文,金、银成钱,绢、帛成尺,粟成升升:原作「胜」,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改。,丝、绵成两,薪、蒿成束。」
七月,诏诸路州府,夏、秋两税,作检纳厅以受其民租。
五年七月,诏:「诸路州府夏、秋两税,如闻每至督纳之时,令、佐两处点检入钞,竞有追扰。自今并须同共入钞,点检区分,不得各行校料料:原作「科」,据上文建隆四年及下文开宝四年条改。。」
六年九月,诏:「诸路州府每至纳税,即追属县簿籍付孔目官督摄逋欠,颇扰于民。自今罢之。」上委录事参军案视文簿,本州岛判官振举。
开宝三年四月,诏诸州府两税折科物非土地所宜者,不得抑配。
四年正月,诏通判阆州路冲言:「当州税租多违日限,盖本州岛曹吏倚以形势,迁延不纳,亦有一户庇三户者。已于本厅别置形势版籍,令本官每日躬亲入钞。第三限即先 剥欠户校料,可以限前了足。虑四川诸州未曾遍行条约,望下转运司施行。」从之。
七月,诏:「朕已平远俗,式示优恩。既混车书,宜均度量。应广南伪(合)[命]日使大斗受纳租税者,自今宜罢之。」
六年六月,诏:「言念远民民: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五补。,尤宜薄赋。如闻折纳未甚均平,特议优宽,俾臻富庶。应四川管内州、府、军、县今后所纳两税钱折科匹帛,并依逐州在市每月三旬时估价例折纳。」
八年三月,诏:「承前民输税,其紬绢不成匹者,令三户

五户聚合成疋送纳,颇为烦扰。自今紬不满半匹,绢不满一匹,许计丈、尺纳价钱。」
九年正月,遣太常丞魏咸熙于开封府管内诸县均定三等人户税额。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十一月,赦书:「江南、两浙、湖南、岭南人户有身丁钱,今后并以年二十成丁,六十入老。其未成丁已入老者,及身有废疾,并与放免。」
雍熙四年八月,诏诸路州、府民输夏税时,所在遣县尉部弓手于要路巡护之。淳化元年,以烦搔罢之罢:原作「从」,眉批:「从,疑罢。」《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正作「罢」,据改。又,搔:《宋史》作「扰」,当是。,止令乡耆、壮丁巡检。
端拱元年正月,诏:「诸州形势门户所输税,自今委本判官置簿催促,须于三季前半月内纳毕。」
四月,诏:「开封府等七十州夏税,旧以五月十五日起纳,至七月三十日毕;河北、河东诸州,五月十五日起纳,八月五日毕;(颖)[颍]州等十三州及淮南、河南、两浙、福建、广南、荆湖、川峡,五月一日起纳,至七月十五日毕。秋税自九月一日起纳,十二月十五日毕。自今并可功一月限。或值闰月及田蚕早晚不同处,令有司临时奏裁。其掌纳官吏,以限外欠数差定其罚,限前毕者,减一选升资。夏税簿正月一日造,秋税簿四月一日造,并限四月十五日毕。诸县民逋税踰限者,取保放归了纳,勿得禁系。」
淳化元年三月,诏诸路州、府自今不得(遗)[遣]幕职、州县牙校往属县催租税。
二年正月十八日,诏:「太平州管内,先是伪命日,常税外课民输茆草、稻穰为泥胶,又秋税科名,每名输稻糠一

斗,除之。」
八月,诏:「江南、两浙、荆湖、福建、广南道秋税,先自九月一日起纳。两方税稻,须霜降成实,自今宜自十月一日为首。」
五年五月,诏工官造弓弩,先悉牛筋,自今其纵理用牛筋。自是,岁省牛筋千万自是岁省牛筋:原脱,据《长编》卷三六补。。先是,太宗孜孜政理,虑物有横费虑:原作「应」,据《长编》卷三六改。,吏咤督责急,而民有屠耕牛以供官者,故下是诏。宰相吕蒙正等奏曰:「陛下圣智深远,非臣等愚虑所及。」
至道元年六月,令诸州重造两税版籍,颁其式于天下。凡一县所管若干户夏秋二税、桑功正税及缘科物,用大纸作长卷,排行实写,送州覆校定,以州印印缝,藏于长吏厅侧。自今后每岁二税将起纳前,令本县先如式造帐一本送州。本县纳税版簿,亦以州印印缝,给付令佐。
八月,御史中丞李昌龄、知开封县裴丽正言「县」上原有一「府」字,按是时以皇太子判开封府事,丽正不得为知府,咤删。:「京邑诸县凡欠夏税正色斛斗并蚕、食盐、麻鞋,并令折纳大麦。缘以限满,其间皆不济人户,若令折纳,必致不前。」上以三司失于计度,重困疲民,诏御史台劾三司司录、仓司官吏,民所欠租税,许以枣、豆、大小麦取便输纳。
真宗咸平三年十一月,诏:「开封府管内乡村人户税赋,如闻均定以来,多历年所,版图更易,田税转移,富有者日益兼并,贫乏者渐至凋弊,特行检括,庶适重轻。今差朝臣往彼,只据逐县元额租税,更不增收剩数增:原作「申」,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三、《长编》卷四七改。。逃户田土,亦依此施行,仍别为帐籍,令本府招诱归业业:原作「来」,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三、《长编》卷四七改。。所有桑功功:原作「切」,据《长编》卷四七改。,更不均检,告示人户广行种植。」十二月,复诏罢其事。

时诏下均定,而居民不体其意,多相惊动,至有剪伐桑、柘。帝闻之,遂令停罢。
景德二年九月,诏:「陕西路州、军,每岁田租如折变他物及支移就沿边输送,(转委)[委转]运使件析以闻。或节气稍缓之处,亦仰体量闻奏。」
三年正月,诏:「开封府诸县,将中等已上及门内形势户输税文钞点磨,不得以孤贫民户纳过税物剩数移易,销折府县所欠都大税数。」
六月,诏:「每岁差官掌纳京畿夏税,当赐羡余绵者,并官给价钱。其绵据合输斤两外,不得多纳。」
大中祥符元年五月,诏:「版籍之广,赋调方兴,尚虑有司,有循旧式,资一时之经费,俾邻郡以均输。况谷穑之屡登,庶黎民之从便。宜蠲力役,用示朝恩。应诸路今年夏税赋,止于本州岛、军输纳。」其年诏以河北罢兵年:疑当作「后」。,其诸州税赋止于本处送纳。
二年十一月,诏:「访闻诸路转运司,每年所科夏、秋税赋色额,临期旋有改更,颇为非便。自今每岁预先旨挥诸州、军明定合纳色额,于指定仓分送纳,不得旋有改变。如违,当寘之法。」
六年正月,诏:「诸州、府多以少碎要用之物,辄便以正税折科,及储蓄稍阙,辄又多方敛籴。至如给遣物色土产之处,即不令支用,又迂回移易,交互般请,甚费人力,诚非简便。可令三司常切约束。」
八月月:原作「年」,眉批:「年,疑月。」按《长编》系此条于大中祥符六年八月甲戌,则作「月」是,据改。,诏:「诸州、军今年夏税大、小麦纳外,残欠许以物色斛斗折纳。」
七年正月二十二日,诏以(毫)[亳]州真源县桑税太重,特减三分,永为定额。今

后添种桑、柘,更不功税。
二十六日,诏:「自今遇赦减放税物,候到日,委所属州府先具合纳放分数色额,供本路转运司委本官看详,如允当,即画时施行。」先是,三司上言:「每遇恩赦,诸路减放税物,其间分数等第多有差谬,乞条约。」故有是诏。
二月,诏:「应天下纳税纔入限,州、县即追人户(理)[里]正、典级校料。(令)[今]候初限未得校料,更宜劝谕省减刑罚,办集赋舆,以称朕意。」
九月八日,诏:「诸路支移税赋勿至两次,仍许以粟、麦、荞、菽互相准折。其科买官物,如土地不产者,具数以闻。」又令江淮发运司岁留上供米五十万硕,以备赈济。
天禧三年八月,左司谏直史餐李仲容言:「民有广种桑柘,多为不逞之辈妄言官增税绢,望行条禁。」诏自今违者,耆保捕送官司科责。所种桑、柘,更不增税,所在书壁告谕。
四年九月,诏:「诸州有启幸隐陷税物者,与限百日,听自官首罪,止自改正,已后收其税物。限满不首,为纠告者论如法。」
仁宗天圣二年五月,诏开封府:「自今税赋,令诸县据折变到合纳逐色斛斗分定仓场,并许第三等以下人户依常平例,就便将易得斛斗抵折送纳。如或下户送纳贱色斛斗了足外,尚有少数,亦许令近止力及人户等就便折纳。」
陕西都转运司将辖下人户夏税支那,于隔蓦州、军仓分送纳。盖路遥脚重,其人户多将见钱就籴斛 宝元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知华州魏舜卿言:「伏

斗送纳,其钱又为所过收税。乞令逐府每有人户将见钱了纳税物,令本属官司出给公凭,所历商税务特与放免。」从之。
庆历三年十月,诏:「天下二税版簿内有虚作逃亡破税,及咤推割用幸走移,或请占官田而不输税,致么而失陷者,其知县、令佐能根括出积弊者,当议量其多少之数而赏之。」
四年九月,参知政事贾昌朝言:「用兵已来,天下民力颇困。请下诸路转运司,毋得承例折变,科率物色。其须科折者,并奏听裁节。虽有宣 及三司文移,而于民不便者,亦以上闻。」从之。
十一月赦书:「西京河阳近经并废县分,颇闻人户输纳不便,其复县如故。」以从民所欲么。
五年三月,德音:「自今支移税赋,更不得添纳地里脚钱。」
六年三月,诏诸路转运司:「凡夏、秋税支移折变,自今并于未起纳半年前揭牓晓谕之今:原脱,据《长编》卷一五八补。。民有未便者,许经所属投状,申本司详察施行。」
皇佑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诏下湖南郴、永、桂阳监等处,人户所纳丁身米,每丁特减三斗二升。先[是],马氏据湖湘日,科民间采木,不以贫富,计丁取数。国初,转运使司务省民力,奏请量直纽米,随税以纳。行之已么,而高下不等,贫者苦之。至是,守臣以闻,仁宗恻然悯之,亟命三司勘会始末,取其至下者为准,故有是诏。然每岁所蠲,亦不下十万石矣。
四年六月,诏广南东、西路经蛮贼蹂践处,夏税未得起催。
五年十一月,赦书:「开封府诸县

两税,于元额上减三分,永为定式。坐家破逃、冒佃官私田土,限百日陈首,只据首起日纳税赋。」
十二月,诏:「南郊赦书,第四等户残欠税物,并与倚阁。自今须纳七分以上者方为残欠,仍着为定制。」
至和元年九月,诏:「比沧州均田税,民或未以为便,其令复输如旧。」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臣寮言:「定州并真定府等路最为冲要,屯集兵多,从来资粮未能广蓄。近闻真定府路税赋累年支拨与近里州军送纳,颇为未便。」诏令三司今后沿边州军税赋,只许支拨与沿边州军送纳,不得支拨近里州军。如违,官吏分等科违制之罪。
嘉佑元年九月,赦书:「夏、秋税赋,其能免人户支移劳费者,岁终具所免处条上之条:原作「 」,據文意補。。其二税折科,自今并平估,不得亏损农人。」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言:「草泽陈师中上《太平通济策》,言江、淮、两浙、福建、广南并为山水之乡,或遇秋(源)[潦]泛涨,近山民田土多被土石涨塞,难复开耕,悉为废地。所存二税,无由去除,贫民岁虚纳税。」诏天下许有废田许有:疑误。,并乞勘会除落二税。三司下江(东南)[南东]、西、荆湖南、北、两浙、福建、广南东、西、益、梓、利、夔州转运司看详,并言所请经么可行。省司检会:「旧制:缘江河州县有人户披诉河塌并落江地土者,并行委逐处差通判或幕职与县令佐同诣逐户地检量诣实,官吏结罪以闻,差官覆检。如显有欺弊,官司盖庇,妄破省税者,本县干系兼检覆官吏,

计所妄破一年税物。不及一匹,从违制一匹以上科违制之罪;计赃重者,从『应输课之物,回避诈匿不输』律条坐之。内干系人吏罪至流者,仍奏裁。然此诏只条约河塌落江地土者检覆,即无人户田土被土石涨塞,难复开耕,许与披诉检覆之文。欲乞应今后有民田被山源洪水泛废流荡、土石冲破,委实不任开耕,永为废田者,并许经县披诉,县司勘会诣实,保明申州,乞依前诏差官检覆诣实,官吏结罪以闻。检覆得实,乞与除落二税。显有欺弊,官司知情,亦以旧法坐之。」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