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四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福建路州军,今日以前见欠左藏库估剥银数、亏欠官钱,特与蠲放四年。户部侍郎叶份言「福建路见上供银数,系以元丰年宝瑞场所收课利立为定额。自崇、蹑以来,坑井渐降,银价又高,应办责之人户,科敷及于寺院」故么。
绍兴二年,德音:「福建路上供银,昨建炎三年九月已减三分之一。绍兴元年三月内,建州、南剑州于所减数内又免半分。尚虑经此兵火,民力不易,所有今年合起之数,上四州全免一年,下四州减半。」
三年,福建路转运副使刘容木言:「本路建州、南剑州每年合发上供等银数内,建州二万一千六百六两,南剑州三万三千八十一两,自绍兴三年分依旧上供,及更令带发绍兴元年分银数内建州一万三千五百五十两、南剑州一万八千五百五十三两八钱三分三厘。逐州连遭兵火,民力困重。」诏与免带发。
二十六年,宰执进呈权刑部尚书韩仲通

看详到知雷州赵伯柽所奏,广西州军经、总制等窠名银皆是括率百姓,随税均敷。欲令今后只依市价收买,不得依前均敷。上曰:「此岂可不禁 」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无额上供钱

无额上供钱
钱:原无,据本书食货三五至三
○补。
【宋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十四日,诏诸路无额上供钱不合立额,可自建炎二年正月一日为始,并依旧法。当职官拘收灭裂,致有欺隐失陷者,重功典宪。
二年五月

十五日,户部尚书吕餐浩等言:「诸路无额钱内增添酒钱,依旧法系户部上供之数。今已承指挥,自建炎二年正月一日为始,并依旧法。切虑诸路州军止以六分桩拨,欲乞令提刑司行下逐州军,将四分增添酒钱并入六分之数收系入帐,依限尽数桩发施行,免致有亏省计。」从之。
七月十二日,端明殿学士、提举醴泉蹑黄潜善言:「户部经费,自军兴以来用度至广,惟仰诸路上供钱物应办。其州郡所收无额上供钱物,依法并隶提刑司拘收,具帐供申起发。缘无额钱所收窠名不少,切虑州、郡、县、镇隐漏,不肯尽数供报,提刑司不为检察,致拘收隐落,或供帐不实,日么转致亏损,失陷省计省:原作「少」,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一改。。欲望下户部检坐诸州郡应合收无额上供钱物窠名,及供申隐漏不实起发期限,并前后应干约束等条法,镂板遍下诸路州郡及提刑司遵守施行。」诏依。
绍兴元年四月四日,户部侍郎孟庾言:「诸路州军所收无额钱物,昨窠名繁多,州郡得以侵欺,并令提刑司具帐催督起发,以革侵用。近缘军兴,诸路供申帐状多不依限。继承指挥,添酒钱五项依旧作经制钱拘收,亦系无额,名色相同,从来帐限不一,作两色供报,州县得以侵欺。今欲乞将诸路所收无额经制钱物,每季只作一帐供申,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已前具帐,及起发数足。余依见行条法。」从之。
二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诏诸路州军知、通,

今后拘收无额钱物及一万贯,与减一年半磨勘,及一万五千贯以上,与减二年磨勘。如止及五千贯,依已降指挥,与减一年。」从户部请么。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户部侍郎徐林言:「今欲下诸路提刑司行下诸州军,今后拘收无额钱物赏,候任满日方许陈乞,从本部驱考。若任内合起上供、折帛等钱别无拖欠,即依见行条法、指挥,保明推赏。」从之。
二十九年闰六月八日,臣僚言:「窃 昨降指挥:『应州军专委通判拘收起发无额钱,岁及五千贯以上者,知、通与减一年磨勘。』所在州军每岁豹赋所入,或有系无额窠名者,往往(空)[罕]有拘收及五千贯,其间有止拘收到一二千贯至三四千贯,为不能及五千贯数,不该赏典,遂致州军更不将所桩到钱物起发。今乞行下诸路,责令守、倅常切拘收,除一岁能拘收起发及五千贯以上者,依已降指挥与减一年磨勘外,若不及数而及四千贯以上者,与减三季磨勘,及三千贯以上者,与减两季,及二千贯以上者,与减一季。如此,则随其多寡,为之酬赏。」从之。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免行钱

免行钱
【宋会要】
高宗绍兴元年三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昨降指挥,诸州郡罢纳免行钱,见任官并许以实直买物。访闻诸路见任官依应收买物色,无所不至,重用民力。」诏诸路州军依已降指挥免行钱并罢,见系人户更不作行户供应,

见任官买卖依市价。违者计赃,以自盗论。候边事宁息日,令户部取旨,依旧法施行。
十一年四月八日,臣僚言:「州、军、县、镇旧来行户立定时旬价直,令在任官买物,盖使知物价低昂,以防亏损。而贪污之吏并缘为奸,贵价令作贱价,上等令作下等,所亏之直不啻数倍,致人户陪费失所。宣和间,市户乞依熙宁旧法纳免行钱,罢行户供应,民实便之,至靖康间罢纳。近来州、军、县、镇遇有抛买,依前下行户供应。望下有司严行禁止,依旧法量纳免行钱。」从之。
六月十八日,户部言:「诸路州县行铺户等,依近降指挥并免供应,令量纳免行钱,革去科扰之弊。今访闻州县多将零细小铺、贫下经纪不系合该行户之人,及村店货卖细小之民一例敷纳,其实有物力行铺户等,却致作弊幸免。欲乞申严约束监司、州县,依近降指挥,照元画一依公推排,立定钱数,开具供申。其零细小铺、贫下经纪无物力之人,及村店货卖细小,不得一例科敷搔扰。」从之。
七月七日,臣僚言:「近者复免行钱,而州县行遣,与法意大不相当。既兼收于贫弱下户,复连及于乡村下店,富者有贿赂以悦胥吏,故输钱甚轻,贫者无货豹以行请嘱,故输钱反重,一出于胥吏之手,而民日益困。故有店铺而废业者,有携家而他徒者。」诏依奏,送合属去处,限日下条具措置,申尚书省。其后,户部言:「欲依臣僚奏请,令诸路提刑、转运

司疾速约束所部州县,及亲行按临体究,将似此去处立便核实改正。仍依已降指挥按劾取旨,重寘典宪。」从之。
二十二日,诏令诸路免行钱有推排不公去处,令诸路提刑司照应元降指挥尽公推排,及密行询究。如州县用情,将上户合纳数目科与下户,并仰实时改正施行。若推排尽公,别无情弊,即将委的贫乏不能输纳下户保明诣实,申尚书省。
十二年六月三日,汀州言:「武平、上杭两县合认免行钱,已免一年。今来居民流移,即未曾复业,乞特与蠲免。候贼马宁息、行铺复业均纳。」诏再与展一年。
十二月六日,汀州言:「宁化县被贼烧却县市,人户店业方且起造,乞权免本县逐月免行钱,(侯)[候]稍有买卖,即依旧。」诏免半年。
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广西提刑司言:「乞将雷、化、高、融、宜、廉州每月见认免行钱五分中减二分,邕、钦钦:原作「敛」,据《建炎要录》卷一四八改。、贺、贵州见认免行钱三分减一分。」诏并与蠲免。
十四年七月十日,诏开州所管两县,在夔部尤为(避)[僻]远,其免行钱可令减半。
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内降制:「州县行户悉罢供应,令量纳免行钱。访闻所属均(数)[敷]之际,富民认数不尽,多及下户。可令诸路提刑司更切体量数目,保明申尚书省,取旨蠲减。」
十七日,知汉阳军韩昕言:「乞将诸路州、军、县、镇所收免行钱,遵依元立定数外多取一文已上,并依擅增岁赋法。每孟月于长吏厅集众,登降开收,限当日毕,非时不得

追呼。庶几斯民得以安业。」金部言:「今来奏请事理内有合开收行户,已承指挥,每季听本行众户同状保明,申陈开收,即不许亏元立定数。窃虑寅缘科扰,如有前项违戾,并依非法擅赋敛条法断罪,令提刑司常切觉察。」从之。
十七年正月十五日,[诏]诸路州军免行钱,令户部检会绍兴二年官户与编户一等指挥,申严行下州县,遵守施行。
四月三日,诏诸路州军人户见纳免行钱,不拘等第,并以三分为率,蠲免一分。以户部言:「先诏乡村第四等、坊郭第七等已下人户并与放免,而上等有力之人营运非一,多致幸免,下户专业者往往不被其赐。」故再降是旨。
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前权发遣连州王大宝言:「广南路连、英、循、惠、新、恩州城市不过六七百家,非通商贩之地。」诏广南路小州月纳免行钱更与审量裁减裁:原作「栽」,据《建炎要录》卷一五九改。。上谕辅臣曰:「守臣上殿,俾以民事奏陈,遂得知民间疾苦。所陈五六,得一可行,为利亦不细。大宝所奏,可令户部行下本路漕司,具合减免数目申尚书省。」
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文:「州县人户合纳免行钱,咤拖欠倍罚,窃虑积并数多,艰于输纳,仰州县将今日以前倍罚钱数日下蠲放。如敢依前追理,令提刑司觉察按劾。」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同此制。
二十五年五月二日,户部言:「州军敷纳免行钱,至于提篮挟盝些小买卖之人亦令出纳篮:原作「监」,据《建炎要录》卷一六八改。些小:原作「此示」,《建炎要录》作「微小」,据改。。间有敷及乡村去处村:原作「材」,据《建炎要录》卷一六八改。,所取

苛细,干涉人众,委是搔扰。欲下诸路提刑司,将人户见纳免行钱截日并行住罢。仍乞依旧令官司不得下行买物。或州县故有违戾,许人户越诉,当职官吏乞重赐行遣。」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赦文:「人户免行钱已降指挥住罢,窃虑州县却循往年体例时估,亏价买物,及为民害,虽已行约束,尚恐违戾,仰监司常切觉察,按劾施行。」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并同此制。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封桩

封桩
题下原批:「起熙宁十年,讫干道
九年。」
【宋会要】

神宗熙宁十年二月三日,诏:「中外禁军已有定额,三司及诸路计置请受岁有常数,其间偶有阙额未招拣人充填者,其请受并令封桩,毋得移用,于次年春季具数申枢密院。」
元丰元年七月十三日,诏:「诸路转运及开封府界提点司桩管阙额禁军请受,据元额月给钱粮,委提点刑狱及府界提举司拘收,于所在别封桩。」
二十四日,诏:「诸路封桩阙额禁军请受,可令枢密承旨同注籍。辄支用者,如擅支封桩钱帛法。」
二十五日,三司言:「今具熙宁十年终在京及府界桩管阙额禁军请给数目,乞免封桩。」诏在京特依奏。
十二月四日,枢密承旨司言:「准送下三司状:『在京禁军阙额封桩请受内,钱、绢特免,其斛斗唯米可存留,自余衣赐等物并属三司应副,及小麦已无剩数,欲乞特免。』勘会府界军士衣粮等自当依别处例封桩,其小麦如阙,即(今)[令]三司以细色粮充。」从之。
同日,开封府界提点司乞免封桩阙额禁军请受等,诏惟钱特免之。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在京、开封府界见封桩阙额诸军请受,可并送内藏库别封桩。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河北沿边州军禁军阙额米归 牧司封桩。
四年六月二十有六日,诏:「应熙河路及朝廷所遣四将汉蕃军马钱帛、粮草,并委经制管勾官马申、胡宗哲计度应副。如不足,以封桩阙额禁军衣粮

并封桩钱帛充。若阙,以茶场司钱谷充。」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开封府界诸路封桩禁军阙额钱,除三路外,及淮、浙、江、湖等路增剩盐钱,江西卖广东盐钱福建路卖盐息钱,并输措置河北籴(使)[便]司。先借支内藏库钱三十万缗于河北籴(使)[便]司,以福建路盐息还。」
五月一日,诏:「内外阙额禁军例物元减半或全不支处,并依式全支。已全支处,权增千钱,以封桩禁军阙额钱给。」
七年六月一日,诏:「河东路销废五指挥禁军钱粮,即非一路兵额偶有阙数衣粮之比,并封桩,以给提举保甲司起教之费。」
八月二十七日,权发遣同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豹用马申乞免熙河路封桩新复五州军阙额禁军请受申:「原作「甲」,据上文元丰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及《嘉靖临江府志》卷四考改。。诏自今更不封桩,其已封桩者,拨与经制司。
十月九日,诏诸路封桩阙额禁军钱谷并依元丰令随市直变易,其不得减过元籴纳价法除之。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十五日,河北转运司言:「今本路封桩禁军阙额请受,请立法止于逐路桩管。如有不可停贮,即令提刑司变转见钱封桩。」从之。
二年四月二日,枢密院言:「臣僚奏乞罢内外封桩禁军阙额。按熙宁十年二月诏旨:『内外禁军已有定额,三司及诸路计置请受岁有常数,其间偶有阙额,未招拣人充填,所余请受亦合桩管。』窃详诏旨内外禁军系经熙宁已来节次减废并合,各已立定实额,即与旧日虚数不同。朝廷为诸路监司吭惜豹费,不务招拣,致渐耗兵数,无以督责,遂立约束,阙额请受悉行封桩。迨今十年,虽所桩到钱物甚多,未尝辄借佗用。今若悉罢封桩,深虑诸路监司咤循蹑望,不肯留心搜补兵备,不唯有乖前日减并军额之意,兼恐缓急阙兵,有误大事。」诏除三路二广更不封桩外,在京府界及其余路分并依旧封桩。仍只封桩衣粮料钱,余亦与免。
三年五月十七日,诏:「府界、诸路封桩禁军阙额钱帛,后来创置过禁军指挥,并先据数除出,候不及旧额之数,方依条封桩,仍着为令。」
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一日,京西路转运司言:「本路豹赋素窘乏,乞特免封桩厩军阙额请受。」诏今后诸路厩军马递铺阙额不及一分处,并免封桩衣粮料钱。阙额一分已上处,与免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