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立胎借银单字人吴佛

  代书(自笔)

  第二借银状

  具领借银状人马公庙境业户许达记,今当钦宪大人台前,领借得育婴堂生息母银库平八百零一两七钱六分零八毫,伸六八番银一千一百七十九元零六尖正。遵照向章,每月每百元应贴利息银一元,每年按作四季分缴,每年应缴利息银三十五元三角七尖一辫八末。愿将自己买过邱自保荷包屿塭七股半,契面银一千四百二十六元,合约字并白契共一十五纸,凤邑主垦照一纸,告示一纸;又明买过郑陈合荷包屿塭一股半,契面银二百六十元,合约字并白契共六纸;又明买过邱蔡氏荷包屿塭一股半,契面银二百六十元,合约字并白契共九纸:合共约字白契总为一宗,共三十纸,垦照一纸,告示一纸,共三十二纸,契面银一千九百四十六元,呈请胎押存案。限一年为满,听达记备足母银清还,赎回胎押契券、恳照、告示及领借银状。至每季应缴利息银元不敢拖缺,合逐一声明,具领借银状是实。

  光绪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具领借银状人许达记。

  一、该塭每年完凤邑钱粮一十二两零,声明为照。

  一、该塭址在凤邑文贤里,声明为照。

  一、该塭成业共一十二股,记应得一十股零半股,其余一股半经上手邱姓向曾执胎银项,已将丈单出押,所以丈单不在本契内,声明为照。

  一、该塭现贌弥陀港佃人李芋,全年塭税银三百元,记十股半,应得税银二百七十二元五角正,声明为照。

  第三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福寿街陈栋记,有承祖父买过本街王印旷地契一纸,自己起盖瓦厝二座,大小共五间,东西四至载在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项,托中向与戴德记借出六八银三十大元,三面言议每元每月行利二占五毫,逐月支清。限至本年终,若是利息不能清楚,愿将此厝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字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三十大元,再照。

  光绪十六年闰二月日。

  为中保认人吴灶

  立胎借字人陈栋记

  代书(自笔)

  第四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城内东安上坊府东巷吴登旺,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凤邑承管湖仔内庄林屘麊份园一宗五纸,又将垦租契约告示一宗三纸,向城外中街隆益号借出佛银三百七十大元,言约每两银每月愿贴利息二分行。限六个月为满,备足母银、利银一齐清还,不敢少欠;如有少欠,愿将此业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抵还银额,不敢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胎借字一纸,并缴垦租契约告示二宗八纸,共九纸,付为照。

  七月二十一日,吴登旺再借出母银二十大元,言约每两每月照贴利银二分行。

  道光七年闰五月十三日。

  立胎借银字人吴登旺

  第五胎借约字

  立胎借约字人布屿堡仑背庄廖朝晏等,有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水田一处,土名坐落在新竹围庄西北势,其甲数、丘■〈土叚〉、东西南北、水分,俱载上手契内分明。今因欲银别创,自情愿将此田出借为胎,托中问到本保新竹围庄李妈答身边借过镜银三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同中亲收足讫;其银母言定行利加三六,面限至周期,母利一应清楚完明,不敢少欠。银还字还,两不刁难。如若至期无还,愿将此田付原银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课完粮,以抵利息,永不敢异言生端等情。此乃二比甘愿,并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特立胎借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廖天造

  为中人廖春龙

  立胎借约字人廖朝安

  第六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长治二图里后乡庄黄光英,有承祖父阄分应份下则田一所,抽出二坵,受种八分,坐落土名在本社后,年带纳户名薛寿供粟一石六斗,东西南北俱至本宅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完课,托中引就向本庄蔡排老借出佛银三十二元,面约每元每月贴利息银二分四厘,限至年终月满,清还母利明白,不敢短欠;若有短欠,愿将此田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抵利息纳课,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亦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英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胎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借字面银三十二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六年三月日。

  为中人黄能老、林颜

  立胎借字人黄光英

  知见人男三让、三友

  代书(自笔)

  此宗田上手契有带别业,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再批明:其利息限至十月终收,照时价折还。

  再批:田主若有清还一半母利,听回田一半,重换借字。

  第七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台南市第三区下打石街第十一番户余登贺,今因乏银费用,将住居之厝契五纸,托中引就向与帽仔街马献河借出七三银十元,面议每月每元利息银二占。欲要取赎,当备母利银算明清还,赎回原契并借字。恐口无凭,合立借银字一纸,并厝契一宗计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来光银十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为中人郑倬其

  立胎借字人余登贺

  书写人(自笔)

  第八借银单字

  立借银单字人廖连官、方德旺,今因乏银,托中引就借过尤吉记六八佛银二十大元,言约每月愿贴利息银六角正,愿将房中器具对象为胎,逐月清还,不敢短缺。其母银限至戊寅年二月清还;倘限满未还,听保认人与银主前来掌管房中器具对象。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借银单字一纸,送执为照。

  光绪三年二月日。

  中人保认人黄品官

  立借银单字人廖连官、方德旺

  第九胎借银字

  同立胎借银字天上圣母首事黄宗桂、曹丹旺、罗弼、赖映等,有公典水田一段,址在金包里西势湖口,东西四至界址登载上手典契内明白为界,并带圳水灌溉充足。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向与陈定官借出佛面银五十五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契随即写付与银主前去为胎。当日三面议定,其逐冬利粟当经风煽净,不得湿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愿将此田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扣抵母利明白,不得异言生端滋事。其银不拘年限,冬至前利粟清完,备足母银赎回原契,各不得刁难。保此田系首事桂等承典,并无重张挂借他人财物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首事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胎银字一纸,并带上手典契字一纸,又带大垦契一纸,又大契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首事等收过借银字内佛面银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逐冬利粟,就于典田契内所贌租项,不论年冬丰凶,照三百六十元均分,定该得额五十五元,天上圣母该得额三百零五元,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罗云从

  为中人赖光远

  同立胎借银字人黄宗桂、赖映、曹丹旺、罗弼

  第一○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郭源濂(即邱怡兴),有自己承买郭廷拱水田一所,坐落土名新社庄南势角,东西四至界址以及契面银,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亲向郭源兴号借出佛银一百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三面言约,每年早季应纳利谷二十五石,对佃付源兴号催车运回,不敢少欠升合;如是短欠,愿将此田听源兴号起耕,另招别佃,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永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胎借银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亲收过佛银一百八十大元正,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日。

  现耕认纳郭书相

  在场周代

  为中郭妈生

  代笔郭蕉洞

  立胎借银字人郭源濂(即郭怡兴)

  第一一再尽胎借大租契字

  立再尽胎借大租契字人猫罗万斗六社隘丁首田天赐暨阖社番众等。缘本社原管下茄荖庄等处大租计四百零二石二斗,因于道光三年间,赐与通事田源澄及阖社番众,同向吴昌记胎借来银一千二百元,将所管大租立字对佃付收。迨至道光五年间,旋被社记张严并套出张章计图霸占,多方煽惑,诸佃互相观望停纳,致银主无可收抵,迭禀县主拘追。嗣后幸蒙新理番宪荣任,始得断归银主吴昌记管收,赐等经告白各佃可证。今数年来,社众用度浩繁,不但无力可赎,而且缺乏经费,爰再托中向原银主吴昌记再尽胎借出八百大元,连前计共二千元,公同换立契字。其银、契两相交收足讫;其大租仍听银主永远管收,日后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大租明系赐等本社原管之物业,又蒙道宪讯断在案,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赐等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即立再尽胎借大租契字一纸,并佃册一本,告白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共二千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为中人李梦熊

  为中人张国忠

  立再尽胎借大租契字人田天赐

  代书人林守信

  第一二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金包里社番妇潘林氏水凉,同幼男振昌。兹氏有承夫遗下口粮粟一石五斗,佃人蔡朝观兄弟等年纳无异。今因年终岁暮,乏欠粮食,无奈,向佃人蔡朝观兄弟身上借出佛面银六大元正。其银即日交过氏母子亲收足讫,言约全年共贴利粟一石二斗正,冬成之日,将手内口粮粟抵利,尚伸粟三斗,逐年冬成割单付氏收回。其母银不拘年限,若取赎口粮,约冬节前备齐母利清楚赎回。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胎借口粮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潘林氏母子亲收过借字内佛面银六元大正足讫,再照,行。

  一、批明:再添借佛银一元,以上计合共银七大元正。共贴利粟一石四斗正,尚伸粟一斗,逐年冬成割单付氏收回,立批,再照,行。

  一、批明:光绪七年十二月间,再添借佛面银三大元正,以上计共借出母银十大元正。其利粟就字内口粮粟完纳,批照,行。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林国珍

  在场见人林再来

  立胎借银字金包里社番妇林氏水凉、男振昌

  第一三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萧顺生,缘有承祖父阄分应得田园五段,址在头围堡外澳庄,其东西四至界址以及甲声分数,俱载在丈单内详明。今因生母故,丧费乏银应用,愿将此田园字据出借为胎,先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于陈老红手内借出佛面银一百八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生亲收足讫,当日三面议定,每元银愿贴利息银加二零行,计共利息银三十七元正。言约利息银一半,至六月冬预先交还;余尚剩母利银,俟至冬至交还银主清楚,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小欠者,就于保认人赔补足数,不得翻异。其银限借八个月:自丁酉年三月起,至于本年冬至止。若是限满之日,务宜母利银备足交还银主清楚,赎回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喜悦,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字实有据,立胎借银字一纸,又带新给丈单五纸,旧给销丈单一纸,阄书一纸,计共八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保交生亲收过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一百八十大元正是实,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岁次丁酉)三月日。

  代书人王朝宗

  为中保认人吴达聪

  在场知见人叔翁维翰

  立胎借银字人萧顺生

  第一四胎借银契字

  立胎借银契字人陈庆隆,有承祖父遗下厝地基二处,址在本城内。旧地长七十四丈,阔四丈,东至圣王庙前戏台后,西至城墙,南至许妙园,北至李恺园。又换许妙一段,址在本城内仓之东畔,东至自店地基,西至仓地,南至陈传送,北至旧圳地各为界,东西南北四至界址及戈声分数,悉载在上手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出借为胎,当日托中引就向陈坤择官手内借出佛面银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银每逐年议纳利息银加二行,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如是少欠,愿将此业任从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为己业。保此业系庆承祖父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涉,其上手亦无来历交加不明及重张典挂他人等情;如有此情,庆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据,合立胎借银契一纸,上手连司印契一纸,并换许妙契一纸,计共三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银契字内佛银三十大元正足讫,再照,行。

  光绪十五年三月批明:内此印契向局领司单三纸,内一分零九毛三丝一纸,仍交银主收执,余二纸交还业主,批明,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板桂

  为中人陈水欉

  在场知见人堂叔陈来

  立胎借银字人陈庆隆

  第一五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何某,情因乏银应用,前来向得何某手内借来龙银一千大元正,愿将自有苗栗一堡尖山庄,坐落土名蛤仔市水田一处为胎,其四至界址契内载明。常即言定每元每年应贴早利谷五升,计全年共应贴早利谷五十石,每年六月对现佃人何某埕内量清,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任从银主将此为胎之田自行招耕召贌,而业主不得异言。其银不拘年限,倘银主要用,须要一足备清,银还字还,两无异说。口恐无凭,立胎借字一纸,又带何某杜卖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