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芋仔寮庄陈时雨

  同庄陈彩云

  代书人王德余

  第七喜赦埤字

  立喜赦埤字人下茄萣堡客庄内庄吴元记,因前年有承过李家公馆大租草地一所,带埤一口,址在海丰厝庄,逐年收税无异。因福德爷禋祀缺乏,庄众相议,向以元记恳求将此埤赦以福德爷为禋祀。记已许允,愿将此埤一口,喜赦与海丰厝庄福德爷掌管,以作香烟,永为公埤。记已喜赦,日后不得阻当异言,生端滋事,而上下手与记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喜赦埤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一年九月日。

  立喜赦埤字人吴元记

  第二节役权

  第一 垦批

  第二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三 永远杜卖田契字

  第四 给地纳租合约字

  第五 借地纳租合约字

  第六 借圳路字

  第七 契约书

  第八 杜典契字

  第九 杜卖田契字

  第一○ 杜卖田契字

  第一一 永远杜绝卖契字

  第一二 分定各管合约字

  第一三 杜绝卖契字

  第一四 拨典契字

  第一五 卖尽绝根契字

  第一六 杜绝卖尽根屋契字

  第一七 甘愿卖绝尽根契字

  第一八 给地基字

  第一九 杜绝卖尽根契字

  第二○ 卖尽根杜绝契字

  第二一之一 公约字

  第二一之二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第二二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二五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二六 山批园宇

  第二七 甘愿约字

  第二八 逊让坟穴字

  第二九 卖墓地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转典厝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契约字

  第三四之一 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之二 典厝地契字

  第三四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三五 两愿合约字

  第三六 拨租付掌字

  第三七 书田序

  第一垦批

  立给垦批业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涧堡中坜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东至戴潘公共墙为界,西至陈顺公共墙为界,南至直透溪为界,北至店前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铺户张阿屘前来恳求,给此店地基,前去自备工本,任从架造店宇,永为己业。其张阿屘议约递年带纳业主地基租钱两钱银正,按年交付业主收讫,割给完单执照。即日业主给出垦批,踏明四至界址,付与张阿屘掌管税租。而业主保此店地基上手并无垦给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业主一力抵挡,而张阿屘递年地基租银亦不得加减少欠分文。此系业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其店内之消水沟系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邻人不得异言阻挡,批明,再照。业主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给垦批业主。

  第二杜卖尽根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耀洲,有承先人遗下瓦厝一座二进,址在本城代书馆巷,坐西向东。前进一间、中埕一所、后进三间、灶厨一间、厝后巷一所,内带门窗、户■〈木扇〉、杉楹、桷柱、浮沈、砖石、地基一切,东至街路,西至赖家并林家滴水,南前进至自己壁,中埕至自己后厝滴水,后进至自己壁,北前进中埕至自己壁,后进至赖家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大街赖仁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值时价银三百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重新起盖居住,任从其便。耀洲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及找赎。保此瓦厝一座二进果系耀洲承先人明买遗下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又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耀洲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银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光绪三十年一月日。

  为中人林长嘴

  知见人父林远辉(即林远臣)

  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耀洲

  一、批明:上手契于前手间遭乱遗失,批明,再照,行。

  一、批明:其中埕南畔水沟,与耀洲护厝公用,日后不得违塞,批明,再照,行。

  第三永远杜卖田契字

  立永远杜卖田契字人黄庆宜、黄定隆、涂添增、李端义等,情因昔年津敛,有义仓祀典,买有老东势庄水田一处,在西圳栅门首西圳下下双过,计共四坵半,东至车路桥典田为界,西至本祀分田为界,南至关圣祀田为界,北至初十圣母祀典田为界,四址面踏分明。原带田甲四分正,岁纳大租粟满栳谷三石一斗正。其田系由新东势等处阴沟水,由西圳至本田涵头入,由圣母田头小圳落本田内灌荫。牛车路依原规,由车路典田经过,其田水尾系由本祀分田灌流。今因祀内诸友别创良规,不敷应用,将此祀田出卖于人,尽问各友不能承领,外爰托中引就于内埔庄李攀荣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杜价洋银六十六员。即日诸友同中银、契面交清白,中间并无债货折短少等情。其田委系先年津敛祀典物业,并无包买他人之田;倘有上手来历不明及租粟等项,系各友同中一力抵挡。自卖之后,即归李攀荣承卖人耕管,永远为业,日后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此系自己甘愿,无逼成交,恐口无凭,立杜卖田契字一纸,又付上手杜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批明:实收本祀内杜价田洋银六十六员,平重六钱八分正足讫。

  又批明:上手分单前交于余钦凤收存,仍存此六分田,均出四分杜卖于李攀荣经管,立批。

  又批明:此祀典田八分,作三股均分,仍二分归于合同人经管,不干李攀荣承买之事,立批。

  又付合同分单一纸,又契内添一「半」字,又「游振兴」换「李鸿谦」名字,又批。

  光绪九年六月日。

  秉笔人黄玉椿

  说合中人黄庆恩

  在场涂端淑、李端义、李端礼、涂庆官、李鸿谦、黄振栋、涂庆栋

  涂作桢黄九信

  卖田契字人李祥谦、黄富磷、涂添增、李福谦、黄庆宜、黄玉椿、李秦纲

  黄定隆、游振兴

  第四给地纳租合约字

  同立给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等,缘裕记员山仔圳道被水冲坏无地,兹欲修筑圳路引水,适由郭黄氏顶员山仔业界内经过。裕记爰即恳托公亲同向黄氏相商,当日三面议定,黄氏愿将界边埔地约长八丈,阔四尺,让与圳主郑裕记开筑圳道,其余田地尺寸不许侵害。递年圳主郑裕记愿贴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当年款年清,不敢拖缺,裕记应填补足数,不敢异言。但洪水难测,倘异日圳路再被洪水冲坏,裕记欲再行修筑圳道,可向业主黄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别地,免由黄氏界内过水,其应纳租谷当作罢论。今欲有凭,同立给地纳租谷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新筑圳路约长八丈,阔四尺,递年圳主郑裕记应贴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如有滞纳,圳道任从黄氏填塞,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万历辛丑七月日。

  代笔人傅子显

  公亲戴珠光、谢林福

  同立给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

  业主郭黄氏

  第五借地纳租合约字

  同立借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等,缘裕记前有向业主郭黄氏承给顶员山仔上节第一百号界墘圳地,开筑圳路一条,其长阔以及租额俱载明前约字内各执为照。兹因下节圳路复被冲崩,乏水灌荫,裕记是以托原公亲戴珠光及郑养齐等再向郭黄氏商议借地之事,欲将郭黄氏顶员山仔下节万善祠后第一三五号田边崁顶,量下二丈五尺之地下算起,抽出圳路一条,上至下共五尺五寸,左至右阔共二尺五寸,出入水自首至尾长十六丈,借与圳主郑裕记穿垄凿圳,引水灌田。每年郑裕记愿甘贴纳圳底谷二十石,合前约贴纳之一十石,计共应贴纳圳底谷三十石。递年六月收成之日,该埤长当晒干搧净量足,付业主郭黄氏运回,不得以湿冇抵塞,亦不得以少欠升合;如有拖欠,任从郭黄氏将圳路填塞,不敢异言。如裕记水租谷递年照纳,郭黄氏亦不能翻异。又约定圳顶一三五号等诸田地仍系郭黄氏管业,除田下抽借与裕记开圳,上下五尺,阔二尺五寸,长十六丈外,其余田及地不许裕记侵害,应就损害田地依时赔偿。若是被洪水冲坏,裕记欲再行修筑圳道,可向业主郭黄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别地,免由黄氏界内过水,其应纳租谷当作罢论。此系二比甘愿,今欲有凭,同立借地纳租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即日业主郭黄氏将该业一三五号田下之地,抽出高五尺五寸,长十六丈,借与郑裕记穿垄凿圳。裕记递年六月应纳圳底小租谷,此约及前约二次合计租谷三十石正,批明,又照。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旧历辛丑十二月日。

  代笔人张鹤舫

  认纳租谷埤长谢林福

  公亲戴珠光郑养齐

  业主郭黄氏

  圳主郑裕记

  第六借圳路字

  立借圳路字人合发号、泉安号、珍记号、益胜号,因有置田业在柳树湾庄,乏水灌溉,今托中向过林实寿等借出圳路一条,以为充灌溉,每年愿贴圳路租四石。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佃付林实寿挑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实寿将圳路填塞,不敢异言。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借圳路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光绪十九年月日。

  代笔人□□□

  为中保认人□□□

  立借圳路字人□□□

  第七契约书

  同立契约书人林列堂、林汝言,兹因汝言新开田地一处,址在梀东堡旧社庄,土名犁头炉,缺水通流,难以耕作。爰向烈堂拨求水路,使之流溉,得以播种。前以水尾田之业主众口纷纷,告乏水源,既且得彼失此,有碍规法,是以未得应允。今经面议妥协,烈堂许以旧社庄土名半份田之厝前,允开其沟路,暂时可以播种,倘遇有旷旱之时,水尾田乏水之忧,斯时此沟路务须任从水尾田之业主截塞,而汝言不得阻挡异议。恐口无凭,同立契约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行。

  批明:此沟路应用,阔以二尺为限,应当贴沟路租谷道斗十二石,每年分为两季付佃人收清,不得刁难,再照,行。

  光绪三十年三月日。

  台中厅猫罗堡阿罩务庄林烈堂

  台中厅蓝兴堡顶桥仔头庄林汝言 

  第八杜典契字

  立杜典契字人钟福、钟禄兄弟,先年承父遗下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港东庄禾坪头山仑仔,东至温姓田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温姓田为界,北至馨德侄阄分内田为界;下温姓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隆恩陂水二厘灌溉,又带隆恩大租谷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典,情愿托中引就与东庄福德爷香祀内人林佛赐、赖昌兴、陈历生、黄天生、温碧龙、扬其注、钟彤麟等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典价佛银三百三十二大元正。即日银、契面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短少准折等情,亦无重复典当田业等情。其田系承父遗下之田,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康兄弟一力抵挡。自典之后,交与祀香内人任从过耕管业。其田不拘典限,系银到田还。此系两比甘愿,两无逼劾,恐口无凭,立杜典田业字一纸,并带印契一纸,又带阄分字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典价银三百三十二大元足讫,批的。

  又批明:老印契一纸,原系与馨德阄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随即交出应用,不敢抗误,批明。

  又批明:馨德阄分之田上横头,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实。

  道光七年九月日。

  为中人钟新昆

  知见亲饶金生

  在场侄馨万、馨德、男馨昌

  立杜典田契字人钟康福、钟康禄

  第九杜卖田契字

  立杜卖田契字人罗良佐、良佑兄弟,先年承父遗下后垄田寮庄水田一处,经宪丈明田甲七分七厘七毫,带陂水两甲灌荫。其田界,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邹徐菜园及路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又带茅屋一坐,及菜园、禾坪、竹木、池塘等项。今因别创,愿将此业出卖,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不能承领,托中引送于圣母祀内罗佳期、罗苍锦、罗桂生、罗大士、罗良轩、罗运发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六百大元正。即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无虚短少债货等情。保此业委系自己承父之业,并无包卖他人之业,亦无重张典当于人;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自卖之后,即交与祀内永远耕种管业,日后良佐、良佑兄弟子侄人等不敢言赠言赎。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根株悉拔,寸土不留。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田契字一纸,又付上手印契一纸,合约一纸,共三纸,付照,行。

  即日批明:实收到银六百大元正足讫,立批。

  又批明:东片伯公祀内田灌荫之水,要由此田通流,立批。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说合中兄良彬

  说合中侄辉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