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第一○ 杜卖契字

  第一一 杜绝卖契字

  第一二 地基字

  第一三 垦单

  第一四 佃批字

  第一五 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

  第一六 给出屋宇地基字

  第一七 出贌建店地基字

  第一八 信贌地基字

  第一九 碛地银字

  第二○ 现销字

  第二一 现销字

  第二二 招起店屋地基字

  第二三 地基字

  第二四 批

  第二五 出垦批地基字

  第二六 鸠地贴换约字

  第二七 执照

  第二八 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第二九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三○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三一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第三二 卖契字

  第三三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 出贌地基字

  第三五 缴卖地租契字

  第三六 收银退地基租字

  第三七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第三八 卖地租银字

  第三九 借银单

  第四○ 杜卖尽根契字

  第四一 胎借字

  第四二之一 卖尽根地基字

  第四二之二 杜卖尽根断地基字

  第四三 杜卖尽根厝地字

  第四四 卖地皮契字

  第四五 杜卖地基契字

  第四六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七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八 转退卖地基字

  第四九 退桁桷茅屋盖字

  第五○ 补给地基垦批字

  第五一 店地基单

  第五二 店地单

  第五三 店地单

  第五四 杜卖尽根店屋契字

  第五五 垦批

  第五六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五七 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

  第五九 杜卖尽根瓦茅店契字

  第六○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一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六二 卖尽根厝地字

  第六三 出典契字

  第六四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五 杜卖绝根契字

  第六六 典契字

  第六七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八 卖契字

  第六九 尽根绝卖契字

  第七○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一 杜尽卖契字

  第七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三 卖契字

  第七四 执照

  第七五 卖地基字

  第七六 给垦字

  第七七 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

  第七八 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

  第七九 执照

  第八○ 地基字

  第一谕示

  署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三级、记录四次徐,为沥情佥恳出示,以杜痴思藉图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据大鸡笼社耆民萧机、铺户魏兆、澳保谢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称:窃献地敬神,维望厥昌,奸心混占,情实共恨。缘大鸡笼海坡岭脚及头二重桥大沙湾内外球火号一带海岛,固大小船只遭风停泊,在彼商民贸易无所栖止,遂挑石于海坡,填砌筑盖茅屋营生,及搭寮厂捕鱼,乃议建庆安宫内外两庙,崇祀天上圣母,赖神光之庇佑,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烛。僧实清苦,无所举出斋粮,幸嘉庆十年间,鸡笼社土自麻巳力、毛少翁社通事翁丽水、总理吴长,与该处商民等公议:凡茅店营生者年应纳地基银二元,搭厂捕鱼者应纳地基银一元,愿将基租一概充入庆安宫为香灯斋粮诸费,立约给僧执凭,并设碑记于庙侧,庄人周知乐助,递年该僧循议收租,共约无异,由来已旧。迨此二十二年间,有豪民郭光祥买大鸡笼田亩,与海坡店地毗连,藉称基银应由伊得,其僧民共论,得陇望蜀,哓哓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后乃民力填砌为店地,与其所置之田无涉。况前向社番买主郭郊光,及后典郭江汉,知会、通事、总理、商民人等,议将基银当充庙中为香灯之资,均不敢争收此银。兹突欲混占肥己,银虽无几,难服众心,机等不得不相率呈恳,伏乞恩准出示,依照交纳香灯等情。卷查先据僧一乘具禀,业饬地保、总董查明谕禁在案,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给示晓谕。为此示仰该所居民人等知悉:尔等应纳地基银元,务须照旧赴该庙住持僧交纳,毋许他人争收混纳;倘敢故违,一经指禀,定行提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日给。

  第二谕示

  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出示招建事。照得台北艋舺地方,奉设府治,现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别勘定。街路既定,民房为先,所有起盖民房地基若不酌议定章,民无适从,转恐怀疑观望。因饬公正绅董酌中公议:凡起盖民房,地基每座广阔一丈八尺,进深二十四丈,先给地基现销银一十五元,仍每年议纳地租银二元。据各绅会议禀复,经本府详奉臬道宪批准饬遵在案。除谕饬各绅董广为招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绅董、郊铺、农佃、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新设府城街道,现办招建民房,务宜即日来城,遵照公议定章就地起盖,每座应深二十四丈,宽一丈八尺,先备现销地基银一十五元,每年仍交地租二元,各向田主交银立字,赴局报明,勘给地基,听其立时起盖。至于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独造数座,或数人而合造一座,各随力之所能,听尔绅民之便,总期多多益善,最望速速前来。自示之后,无论近处远来,既有定章可遵,给价交租决无额外多索,务望踊跃争先,切勿迟疑观望,切切,特示。

  光绪五年三月日给。

  第三合约字

  立合约字刘经纬、林元梅、徐鸣岗、邱秀章、詹康、陈得耀、詹文光、詹捷宁、张雄才、张荫、刘玉成、刘仕壮、邱良木、张督、张居贤等。窃思贸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无有,亿兆之良图。兹予等粤庄人周地密,趋赴各市维艰,众议在关帝厅庄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为街市,共费去银四千六百八十元,共劝此举,蒙县主杨氏桂森赐予永靖嘉名。现规模已整,又不可无良规垂后,爰立合约八纸,交各首事分执照行,俾后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资,共庆财源广进,商民得所,咸赓利路亨通。合将各款议规,六份出银姓名开列于左:

  一、议:设此街市,祗因昔处辛城故土,今为海外,乡亲星散,各庄欲敦乡谊而来,由兹建街聚处,虽在异地,何殊家乡!永保兹土,全亲后人。倘有大小店出卖,不通闻首事,不盖永靖街公记,是背乡亲之谊,起害街之端,议将店宇拆毁,店地还众,此议。

  一、议:三山国王护国庇粤之神,宜建庙崇祀。兹议街中留庙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间,立为费祀,此议。右加一间。

  一、议:大街两行,及国王庙前左右前后之店均要盖瓦,不得用茅,此议。

  一、议:此横街店后及大街店后各留车路三丈,至周围竹下各留车路三丈,街人不得侵占控坏;如违重罚外,仍押填补,此议。

  一、议:两片东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银元,其店地包亭仔脚,定深一十九丈,阔则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势横街店地未有派出银元,定深一十五丈,阔一丈六尺。南势对面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王宫前两片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每间年纳税银元二元,三年后年纳税银四元,不得争多减少,此议。

  一、议:街中大小店余地、鱼池诸项,难以独理,众议分阄六份,各理各收,不得违阄越规,此议。

  一、议:六份内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内头人约束;如某份内店屋有人开场设赌,包娼容匪打扰滋事,系某份内之人约束不严,即该份内抵挡,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内店屋之人若有恃强逞众,作慝犯规,不听约束,该份内头人或要禀官,或要拴挐,力弱难当,即要自行为首投明,五份头人据理帮办,不干他份,此议。

  一、议:六份阄分余地无论阔狭,种作唯许五谷,不许插竹栽种果木,以害街地,此议。

  一、议:围内■〈艹〈束刂〉〉竹不许砍伐;如有砍伐,捉获罚银二元存公,违者六份合攻,此议。

  一、议:街中遇有修栅桥沟路,及紧要正项公银,照六份派出,不得违拗,此议。

  一、议:街内开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处某所辖,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诿害街;违者公罚,此议。

  一、议:六份每年要抽出银五元,合存公放,永为街中公费,后人不得分散,此议。

  一、议:吴业主大租年纳银一百八十九元三角六厘四毫二丝,施业主大租年纳银十八元二角九厘八毫,共银二百一十七元六角六厘二毫二丝,禀官存案,六份匀纳,每份年纳银三十六元三角,限六月十一日清;如有不清,该某股份内赔清,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各阄定大小店余地、鱼池诸项,俱注明各份簿内。

  一、议:徐鸣岗、邱秀章、邱华、汪文相,传添李良生、罗士俊,巫厝庄吴纯、徐观明、何旺华、何兴观、吴观河、熊义成、温文杨、曾凤生等共一股,共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康、陈德耀、詹善生、詹渡、刘龙福、陈神佑、詹厅、詹春荡、陈观、詹顺、詹盛、詹庚、刘妈德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宁、陈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陈天思、詹木、张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张雄才、张荫、张正三公、张麟、罗恭伯、张耳顺、张友、张企、王文、高发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刘五成、刘士壮、刘祖、赖士远、俊兴号廖老二、钟北生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邱良木、邱学班、邱行、邱新、邱贤、邱德据、邱成龙、邱辅、邱成实公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张督、张居贤、张足、张琼、刘藩衍、邓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此街买田一十六甲八分四厘三毫四丝正,立契共一十二纸,交各首事收存,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南门内外余地,及东边园池、北门内牛墟、西门内车坪,俱是六份公地,长阔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学校所以作养人材,兹此街日后要起文祠,六份内余地有合用者,长阔将别店地易换。

  一、议:此街六份匀分,现有出店地银者九十六间,已起者七十余间,未起者二十余间,限三年内起齐;如有不起,将店抵银,除消公充,此议。

  一、议:南门外竹下,及西北沟面各阔一丈,日后修开,不得阻遏,此议。

  嘉庆十八年九月日。

  依众代笔人李兴玉

  监生张督、张荫、刘玉成、詹捷宁、张雄才、詹文光、刘经纬

  生员徐鸣岗

  同立合约人林元梅陈天思

  监生詹英杨、张居贤、邱学班、刘仕壮、邱良木、陈德耀、詹康、邱秀章

  第四给付永管地基字

  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字马芝遴社番业主马照生,有承祖遗地一所,计共一十二丈,址在大仑庄东过桥大路边,自西至林家厝基为界丈起,直丈至东一十二丈为界止,南至路,北至沟,四至界址明白。凭中给付汉人王荣宗官筑盖营生,时凭中收过给字内佛头一十大元,即将地基踏明,给付汉人王荣宗官掌管,约若筑盖完成,年该贴纳地基租银六钱正。保此地基确系照承祖遗,与别番无干涉,亦无别给他人,日后照及子孙亦不得勒其拆屋还地。口恐无凭,合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给地基字内佛头银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五年七月日。

  为中并知见

  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契字番业主马照生

  第五给批地基字

  立给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业遗下应得空地一处,坐落土名牛骂头保埔姜林庄,东至路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为界,北至猫叶甘墙基为界,四至界址登载踏明。托中将此地给付与王簪观前去掌管,盖厝居住,不得异言。即日同中收过给地银十大元正,交收足讫,登载地基租历年应纳五分银,不得增多减少。自此出给,日后不得取赎。保此系明承伯父物业,与别番亲无干,亦无重张给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挡,明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卖批字一纸,付给主永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批字内佛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日后女子承巴纳大耳宗枝,不与亲房番亲人等争夺,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笔纪东生

  中见人乌肉悦

  在场人邻仔大耳

  立给批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

  第六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

  同立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缘由承祖父遗下应得埔业一段,址在桃涧保八座厝更寮下庄,今有昌奉公征收该地课租,要筑课馆,油念及竹林之情,喜于自己埔业内抽出荒埔一段,东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为界,四址面踏,永远赁与昌盖造瓦屋,安立课馆,栽种风围、竹木、菜园、果子等件。当日言定昌备出埔底佛银二十大元正,每年应纳埔主地基银二元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即日同立字约,昌备足字内埔底银项交油亲收足讫,并无少欠;油即将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开筑栽种,盖造瓦屋,安立课馆,永为己业。一言既诺,千金不易,即日后价重连城,永不敢异言生端,加增地基埔底等情。保此埔业委系油承祖父遗下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挡,并不干承赁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为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