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一、林凤仪捐银一百元

  一、陈凤岐捐银一百元

  一、本庄内案赔款剩余缴捐银四百元

  一、苏团芳捐银一千五百元

  一、蔡景熙捐银六百元

  一、叶祥孚捐银二百元

  一、何柳万等生捐银九十八元

  一、何锦泉捐银一百元

  一、黄仕配捐银一百元

  一、陈万顺捐银一百元

  一、郭程铭捐银二十元

  以上共捐银九千一百四十八元正

  光绪十三年(岁次丁亥)冬阳月谷旦立石。

  光绪十五年孟冬之月,以修书院余款添盖中道川亭,特记。

  第二六佃批字

  台湾府县学业主乐局,为给佃批,以便耕作事。今据本庄陈养、林万山同请给蔗份园一只,址在山顶,大小共十坵半。大一坵,东至车路,西至车路,南至陈家公园,北至上帝爷祀业园。又山顶七坵,东至埔,西至埔,北至本局,南至本局。又二坵,东至林家园,西至埔,北至本局,南至本局。又半坵,东至车路,西至埔,南至本局,北至陈家。四至填明为界,年带纳本局大租糖一千二百觔。此园前系王池历欠多租,本局起耕之底,今既据养、山等同备银一百元抵纳本局课项,请给永为耕作,其历年带大租糖王池完纳,不敢抗欠。倘该佃有不法滋事以及欠大租项,本局定即一概起耕,毋贻后悔。合给佃批字,付执为照。

  咸丰元年二月日本局给。

  第四节宗教

  第一 执照

  第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三 转典契字

  第四 转典契字

  第五 献空地为祀业契字

  第六 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

  第七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八 尽根绝契字

  第九 转典契字

  第一○ 典契字

  第一一 卖尽杜绝根契字

  第一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一三 丈单

  第一四 丈单

  第一五 条规

  第一六 章程

  第一七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一八 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第一九 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第二○ 丈单

  第二一 丈单

  第二三 丈单

  第二三 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

  第二四 大卖永远断根店契字

  第二五 合约管业契字

  第二六 条规

  第二七 阄书字

  第二八 卖归公会份尽根字

  第二九 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第三○ 杜卖尽根水田字

  第三一 杜卖尽根水田字

  第一执照

  福建台湾噶玛兰管理民番粮埔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翟,为给发遵照事。案据金振昌呈称:查有奇立丹底百叶浦埔港澳一所,东至大港,西至奇立丹番田并二十九甲界;南至其武兰港;北至抵美简番田并升科界,经昌请给,蒙准差协番总理查勘,果与民番无涉,具图禀复。蒙批:既系民番无争水港,候饬传请升之金振昌具结领照,酌定年限起科。遵照该处澳口接连大港,海水回潮,涌浪滔滔,必须沿边商筑堤岸,以截涌潮;又须多设斗门,以通澳内,溪水方可蓄养采捕鱼虾,其沿边湳地庶可涸出。开垦塭田工本浩大,成功必须数载,俟应限至二十六年起限,历年采捕鱼虾,酌征税银十二元;其沿边涸池可开塭田,每甲酌纳租谷一石等情。据此,案查先据该户具呈,业经饬差协同番总理林兴邦查覆去后,旋据林兴邦等禀称:该户指请四至界内果系港澳,与民番并无干碍等情,当经批准饬传,具限领照在案。兹据前情,查水道港■〈氵义〉,兰地未有办过升科之案,并查此外鲜有别处水利可以汇同升科。现在建设神祗坛,招僧住持,即以此项拨充香灯,其租息俟五年届限,酌定榜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户金振昌即便遵照四至界址管业,赶紧兴工砌筑堤岸,开垦采捕,以副届限定则,完纳香灯租谷,毋得逾限以及越界侵占民番田地,致干查究,毋违,须照。

  右照给垦户金振昌准此。

  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日给分府。

  第二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郡城内赤坎楼王潭,有承先父明买过黄将自致旷厝地一所,在大铳街山埔头,东至陈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陈家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卖与三山国王庙为公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银一十二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旷厝地随即将上手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听其自然,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找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厝旷地果系是潭先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宝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潭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上手契二只,共三纸,付执为照。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十二大元足,再照。

  光绪十三年月日。

  为中人陈成记

  知见人妻黄氏

  代书人陈栋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王潭

  第三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下太子境王在记,有明典过张文生中则园三坵,过丈共六分七厘五毫零八微正,年纳新租钱粮银一两一钱二分三厘五毫。土名坐落柴头园仔,其东西四至载在上手大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龙王庙阮才记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佛银一百六十八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课。其园不限年月,听在备足契面银一齐清还,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无银取赎,仍付银主依旧掌管,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园果系是在明典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在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连一宗上手印白契六纸,共计七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一百六十八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年三月日。

  知见人子王水

  为中人郑佐

  代笔人(自笔)

  立转典契字人王在记

  光绪二十二丙申年,阮才记即黄招治检出典受下太子境王在记田园契一宗,敬献与西华佛祖作油香,并为日后开发黄招治忌神之祭费。此业宜永远长存,则后人亦断不可变卖他人,批明契后,存照。

  第四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依仁里港仔墘社李苏氏,有承夫阄分应份之业下则田园毗连一所,大小共三坵,年纳课粟二石四斗。户名蔡八,坐落文贤里,土名车路墘社头,东至曾家园并至郑家田,西、南俱至曾家田园,北至张家园并至墓埔,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园带粟冬托中引就,转典与曾枰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时价平六八佛银一百十大元正。其田园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讫;田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换佃耕种,收成纳课,不敢阻挡。限至九年终对月为满,原带粟冬听民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依旧掌管,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田园果系是氏承夫阄分应份物业,与房亲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等情;如有不明,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转典字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三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二年七月日。

  知见人媳妇李张氏

  胞侄孙丕

  胞侄建孙

  为中人李文滔

  代书人堂侄邦基

  立转典契字人李苏氏

  大清光绪十八年四月,阮才记即黄招治有明买过车路别社张■〈土爱〉园田一宗,敬献与西华堂佛祖作油香,永远长存,日后之人断不得变弃,批明存照。

  第五献空地为祀业契字

  立献空地为祀业契字人台南市观音亭街五十四番户卢永、陈马受。今因二人公建家屋一座,其家屋被风搧倒,其料经受拆卖,现存空地一所,长五丈一尺,阔四丈二尺六寸,址在广慈庵街第三番户。今受等欲进神位入慎德堂,望祈永远禋祀,愿将此空地台帐丁图五七七号,充为慎德堂永远物业,听堂围筑,抑或栽种,听由其便,日后卢永、陈马受不得言及赎回。就此一献,各无异言。保此空地系受等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受当出首抵挡,不干慎德堂之事。此系二比喜悦,各无抑勒,合立献空地契字一纸,并台帐誊本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进慎德堂神位,望享禋祀千秋,此批,再照。

  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十一日。

  旧历乙巳年七月十一日。

  立献空地为祀业契字人卢永、陈马受

  第六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人黄怡记,即德常,有明买过陈家仁和街瓦店二座。契内抽出北畔一座,坐西向东,内一厅一房,带全楼,后一栏坪后埕公用,并带水井公用,门窗、户扇并带浮沈、砖石俱全,南北两片大壁尽行公用。东至街路,西至黄家壁,南至公店,北至李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悬柩在堂,乏项丧费,愿将此瓦店出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刘乌鼻官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六八足平契面银一百一十八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瓦店一座随交乌鼻官掌管居住,永为己业,日后子孙不得言赎,又不得言找。保此业果系怡记明买,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怡记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六八足平契面银一百一十八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每年店租收银十八元,应配每年忌辰、祭墓及三节,上流下接,不能变易,批明再照。

  一、批明:忌辰开费银三元,又祭墓开费银三元,并三节每节开费银一元五角。此店每年风雨损坏,应开垦二元五角贴工资。此六款应配开费银共十三大元,余剩税银五元,作为油香应用,合批,再照。

  此契系刘乌鼻老献入德化堂作油香,并自己忌辰祭祀之费,他人不得交加,此照。

  光绪十五年二月日。

  为中人蔡炳嫂

  知见侄孙黄植棠、黄植竹

  代书人王成

  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人黄怡记、(即德常)、黄江水

  第七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陈妈预,同胞嫂陈李氏,有承先父明买过吴观礼遗置园地一所,内添盖小瓦厝一座三间,水井一口在园中,并带竹木、杂树、花丛、果子俱全,址在郡城内东安上坊,土名覆鐤金,东至广慈庵口陈家为界,西至观音亭街陈衙林家、许家、方家、曾家等为界,南至广慈庵前水沟路墘为界,北至漳镇中营公厅车路沟墘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杜卖与慎德堂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平银五百二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园地并瓦厝、水井暨花欉、果子、竹木、杂树各等物,随即踏明界址,点明欉数,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听其改换基址,兴盖斋堂,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以及翻增契尾,折采花木。保此园厝果系预等明承先父遗置之物,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各情,预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除原失外计印白契二十六纸,共二十七纸,送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平银五百二十大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年八月日。

  为中人高大老(即雨田)、谢得官、李招官

  杨友先生

  知见人侄陈上、陈愿

  胞嫂陈李氏

  代书人卢成记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陈妈预

  第八尽根绝契字

  立尽根绝契字人张聪明、张聪经,有承祖父明买马恒记瓦厝一座,前后三栋,址在五帝庙郑家祠堂后,东至后墙门口,西至前墙门口,南至自己通巷,北至自己通巷,四至明白为界。又后栋北畔空厝地一所,水井公用。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厝托中引就,卖与报恩堂董事郑良谋出头承买,改作佛堂,议定七三时价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收过;其厝一齐搬空,所有门窗、户扇、浮沈、砖石、地基及带北畔厝地、水井、前埕、树木、果子,交付买主掌管居住。保此厝是兄弟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明、经兄弟自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滋事生端。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尽根绝契一纸,带上手红契一纸,并白契三纸,合共五纸,送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价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再照。

  一、批明:光绪二十一年搬移别处,失落上手契十八纸,日后出头,作为废纸,批明,再照。

  一、批明:北畔空厝地有旧破墙地基在内,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月旧历己亥九月。

  为中人吴伯埙、温炳忠、曾江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