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干隆二十四年八月日。

  为中人谢兆泰

  立典契人宋昭良
 
第四章物权之特别主体

  第一节 外国人

  第二节 番社

  第三节 学事

  第四节 宗教

  第五节 慈善事业

  第六节 公业

  第七节 共有

  第一节外国人

  第一 札饬

  第二 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第三 卖杜绝根田契字

  第四 卖杜绝塭契字

  第五 换塭地字

  第六之一 调换田地字

  第六之二 调换田地契字

  第七 租田地契字

  第八 执照

  第九 执照

  第一○ 札饬

  第一一之一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一之二 永远租约据字

  第十二 札饬

  第一三 札饬

  第一四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五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七 永远租契字

  第一八 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

  第一九 给出地基字

  第二○ 招税厝合约字

  第二一之一 招税合约字

  第二一之二 转税厝字

  第二二 执照

  第二三之一 永远租字

  第二三之二 执照

  第二四之一 永远租字

  第二四之二 永远租地基字

  第二五 招税字

  第二六 租店合约字

  第二七 税佃字

  第二八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二九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三○ 永远租约字

  第三一 执照

  第三二 照会

  第三三 永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三四 执照

  第三五 执照

  第三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札饬

  钦加监运使衔、补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三级宋,为转饬事。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九日,蒙县道宪陈札开,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奏署抚宪唐案行,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递到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咨:照得各国教堂租买房地,建造教堂,向系照约办理;惟相沿日久,各省办理未能划一,或致滋生事端,自应申明旧章,以免民教讼累。溯查同治四年,本衙门与法国公使柏大臣议定天主堂买产章程内称:法国传教士如在内地置买田地房屋,其契据内写明立文契人某某,此系卖产人姓名,卖为本处天主堂公产字样,不得专列教士及奉教人之名。此议曾于是年函致江苏巡抚,并由江苏巡抚通饬各关在案。相应再为通行贵抚查照,转饬各关道及各处地方官申明旧章,遵照办理可也,等因,到本署部院。承准此,合就饬行。为此,仰该道即便转行,各属一体遵照办理,并行通商委员知照,毋违,须案,等因,到道。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饬。为此,札府即便移行所属,一体遵照办理,并移通商委员知照,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饬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一体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二十年日札。

  第二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前金庄颜门谢氏并男颜旺、颜泰、颜下,有承父明买过吴门高氏田一甲五分,坐址前金西势洋。今兹氏等踏得田二坵,南北相连,受种一分五厘,在前金西势洋,东至黄家田为界,西至周家田为界,南至教堂田头为界,北至黄家田圳沟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带水堀水沟粟庭照配,历年带纳许家大租谷一斗二升五合一勺正,又带租银三钱五分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教堂传教士郭德光出头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卖作本处教堂公产,并作起厝地基,时值价契面佛银三十大元六八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起耕造厝,开井纳租等事,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找言赎,阻当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氏等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典挂他人为碍,并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系氏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杜绝契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氏等执出红头契,批明抽出田一分五厘,卖过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语明白,再照。

  批明:即日收过契面佛银三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契内注「主」字、「契」字。

  光绪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竹里局验契给单讫郭德光领单。

  为中人许仕

  代书人蔡向

  同立卖杜绝田契字人颜门谢氏

  男颜旺、颜泰、颜下

  第三卖杜绝根田契字

  立卖杜绝根田契字人前金庄周趂,有承祖父明买过颜妈谅水田一段,趂得自己份田并风水地基大小共四坵,受种三分四厘二毫零一丝正。坐址前金港墘洋,带水分、树木、粟庭,各俱六分应得一分,东至蔡家田为界,南至蔡家田为界,北至周家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三石四斗二升零一勺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等物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天主教堂传教土郭德光出首承买此业,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卖作本处教堂公产,并作起屋地基,时值价契面佛银六十大元六八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并无分毫少欠等情;某田地等物,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造屋纳租等件,任从其便,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阻当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趂趂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并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趂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卖杜绝契一纸为照。

  批明:即日执出上手契,同中批明周趂抽出应份田,卖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语分明,再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领过契面佛银六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咸丰十年正月日。

  为中人颜下

  代书人蔡向

  知见人母亲黄氏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周趂

  第四 卖杜绝塭契字

  立卖杜绝塭契字人前金庄田寮黄振,有明买过铃仔寮庄林国祯鱼塭一口,内在杂树等物,坐落土名前金社尾庙后,东至颜家田为界,西至海港为界,南至许家塭为界,北至赵家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户内饷银二元正。振从前有求人预备多银出借交振,今因乏银还数,愿将此鱼塭等物出卖,出问房亲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庄教堂传教士郭德光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契面佛银一百大元六八正。其银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其塭等物,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出起耕,饲鱼收息纳饷,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自己以及子孙人等不得言找言赎,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塭系振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并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振出头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塭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领过契面佛银一百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批明:昔年周义有上手老契二纸,交林国祯收执;嗣后追问老契情形,国祯明报老契二纸已失落,未知何方等人盗去,倘日后有人献出老契,不得应用,立批,再照。内注「寮」字、「掌」字、「管」字。

  同治十一年三月 日。

  为中人 马阿铁

  代书人 蔡向高

  知见 李秀

  颜下

  许合

  林水连

  立卖杜绝塭契字人 黄振

  光绪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竹里局验契给单讫。

  第五 换塭地字

  立换塭地字人大竹里前金塭寮庄许德利等,有承先人明买黄芳塭一口,现另筑塭外一所,周围数十丈,成三角形,址在本塭之北畔,东至教堂荒田,西至海,南至本塭岸外,北至教堂塭,四至明白为界。今愿与教堂黎铎德有承先人明买荒田一所,现作塭地,周围数十丈,成长方形,址在教堂墙外路西,其西、南、北俱至许家塭,四至明白为界对换,其有带配租项,各愿自己完纳。即日同中见踏明界址对换,各自掌管,永为己业。自此一换永休,日后不得异言生端。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换塭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 日。

  立换塭地字人 许德利

  代书人 杨圃志

  第六之一调换田地字

  立调换田地字人前金庄塭寮许葛、许蕃,承父明买过蔡明等应份田地一所,土名坐址前金港墘洋。兹葛、蕃踏得田地一节,其长二丈,其阔五丈,东至教堂地为界,西至教堂地为界,南至墙外离墙一尺为界,北至教堂地基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谷三斗正。今因要地安居,愿将此田地调换,托中引就前金教堂传教土梁明严出首承换,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愿换得教堂从前租买过蔡岐山、蔡定等应份田地一坵,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长十四丈,其阔六丈五尺,东至教堂地的界址为界,西至许家厝为界,南至许家地为界,北至安多尔南畔窗前滴水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谷五斗正。其契、字两相交过明白;其田地随即踏明界址交换,付教堂掌管为厝地,以作本处教堂公产,永为己业,日后葛、蕃子孙人等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调换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调换契字两相交明;其地亦两相踏明界址,交过明白,再照。

  光绪(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为中人方士达

  代书人王振南

  立调换田地契字人前金庄塭寮许葛

  许蕃

  第六之二调换田地契字

  立调换田地契字人前金庄教堂传教土梁明严,有承先辈传教土郭德光租买过蔡岐山,蔡定等应份田地一所以为厝地,坐址土名前金港墘洋。兹严踏得田地一坵,其长十四丈,其阔六丈五尺,东至教堂地的界址为界,西至许家厝为界,南至许家地为界,北至安多尔南畔窗前滴水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谷五斗正。今因要地安居,愿将田地调换,托中引就前金塭寮许葛、许藔出首承换,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愿换得葛、蕃等从前明买过蔡明等应份田地一节,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长二丈,其阔五丈,东至教堂地为界,西至教堂地为界,南至墙外离墙一尺为界,北至教堂地基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谷三斗正。其契、字两相交过明白;其田地随即踏明界址交换,付葛、蕃等掌管作厝地,永为己业,日后教堂教士人等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调换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调换契字两相交明;其地亦两相踏明界址,交过明白,再照。

  光绪(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为中人方士达

  代书人王振南

  立调换田地契字人前金庄教堂传教士梁明严

  第七租田地契字

  立租田地契字人大竹里前金庄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有承祖父明买过颜玛谅田一所,其田甲租声,登载大契内明白。兹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踏得田地一块,受丈三分,坐落前金港墘洋,东至颜家并周家园田为界,西至许家塭为界,甫至蔡家田并周趂贃田租给教士作建堂地为界,北至陈家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兼带水堀分树木、粟庭、圳沟照配。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田地出租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与前金庄天主教堂传教士出首承租此业。当日凭中三面言议,租作本处教堂公产,作屋地,并议压地契面佛银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其银与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并无分毫少欠等情;其田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起盖房屋等件,一听自便。上流下接,应为己业,日后子孙房亲人等不得言找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地系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上手老契交加不明为碍,亦无重张典挂他人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出头抵挡理明,不干银主之事。限至四百九十八年终满以后,周家备出契面银齐足,取赎原业,银主不得刁难;如银未齐足,其业依旧听银主;如年限未满,不得取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租田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领过契面银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契内有改「北」字一个字,立批为照。

  咸丰十一年八月日。

  为中人许味、颜下

  代书人蔡向

  知见人弟周肥

  立租田地契字人前金庄周满云、周锥、周仁基

  批明:光绪三年十月,到永隆公馆恳请业主,将周家田租内控除租谷五斗正,配过天主堂传教士完纳,付执为照。

  光绪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大竹里局验契给与记

  田郭德光领单

  光绪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大里局验契给与记

  塭一口郭德光领单

  前金庄周家同立总契满云、锥、仁基

  第八执照

  钦命盐运使司衔、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张,为给发执照事。为照旗后炮台边旷地,拟盖满孙德福医院,当经凤山县暨旗后通商委员邓令,会同英国驻台署理领事官何,勘得该地形势斜方而带曲折,统计全段自东北海边至靠南驳台级路止,计八弓六分有奇,合英尺四十六尺零九寸;自级路至西北槺榔树止,计一十九弓五分有奇,合英一百零六尺;再自西北槺榔树至正北槺榔树止,计一十三弓,合英尺七十尺零五寸;自正北回旋,至东北海边止,计一十七弓五分有奇,合英尺九十四尺八寸,与驳台公路及附近居民均无妨碍等情,自可准予租给。但按约祗准起盖医院,不作别用,其该地东北海边,将来如有浮埔增长,应仍照现在勘定丈尺为限,不得永以海边为界。其医院在近地方,如有居民于已管屋者,祗准起盖瓦屋,不得搭盖草屋,以杜火患。仍议明前项地段作为永租,每年租银二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须照给英国满孙德福医院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