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i酱# 【关于冠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对子女拥有法定平等的冠姓权。然而,自从父系氏族以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形成了父亲独占子女冠姓权的习俗。积极推动男女平等分享子女冠姓权能有效提升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有效加快男女平等的历史进程。
一、女性丧失子女冠姓权的传统是导致其家庭、社会地位下滑的原因之一
女性丧失子女冠姓权导致了以下问题的产生:
(一)导致传统家庭文明中的普遍女孩歧视
中国有根深蒂固的家族观念,一个家族依靠姓氏传递“香火”,并创造了家谱、祠堂、辈份名等文化制度巩固“香火”文化。“香火”顺利传递的标志是后代继承了姓氏。众所周知,人们习惯于子女无条件地随父姓,使母亲的姓氏无法传递给子女,这意味着男性独占了延续“香火”的功能,女性纵有成群子孙也不具备传递“香火”的职能。人们因此人为地干预生育,甚至抛弃女婴、堕掉女胎,“失踪的妇女”可能多达4400万人 ,导致中国男女比例为50.77:49.23,出现了性别比失衡。“香火论”的盛行使传统家庭形成“男尊女卑”的观念,在同一家中同为手足的孩子,男孩吃、穿、用都会好于女孩。
(二)导致女性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进而收入偏低
由于重男轻女,在家庭物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父母们倾向于优先保证男孩的受教育条件。在经济困难的农村家庭中,男孩往往拥有更宽裕的学费供给、更充裕的学习时间、更多的父母鼓励——毕竟,男孩能延续“香火”,女孩迟早是婆家的人。其结果是女孩的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男孩。据《中国统计年鉴 2009》对近111万6岁及6岁以上人口的抽样调查表明,未上过学的女性60039人,是未上过学的男性的2.6倍,而大专及以上的女性为32619人,是大专及以上的男性的78.5%,接受高中、初中教育程度的女性分别为男性的76.3% 和85.6% 。教育程度制约着人的生存发展,女性的人力资本投资不足致使其在社会竞争中不如先天禀赋相似、但后天接受了更多教育的男性。女性工作能力有限,加之生育比较优势与家庭性别分工,进一步巩固了妇女的被剥削地位 ,使“家庭妇女”成为一个数量十分庞大的队伍,每七个成年女性中就有一人是“家庭妇女” ”。受教育不足使女性的文化程度低于丈夫,其能力、收入随之低于丈夫,在家庭中的地位当然不高,进而对家庭重大问题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受到影响。
(三)导致女性的婚姻出资低于兄弟、丈夫
与男子独占“香火”延续权相匹配的是传统的婚姻模式,同为结婚,男谓之“娶”,女谓之“嫁”,因为妻子“嫁 过来的一个重要使命是为夫家沿续“香火”服务。费孝通揭示,解放前“在农村中,结成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传宗接代。选聘媳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延续后代,保证生育男儿是向算命先生明白提出的要求。如果当媳妇的没有能力来完成她的职责,夫家就有很充足的理由将她遗弃而无需任何赔偿。妇女在生育了孩子之后,她的社会地位才得到完全的确认。”这种陋习至今残存于某些乡村中。作为对女方牺牲冠姓权的补偿,传统习俗约定,男方需支付出聘礼、住房等物质,其价值远高于女方带来的嫁妆。在这种隐性的子女冠姓权交易规则的支配下,父母们把更多的积蓄投入儿子的婚姻中,而给予女儿相对少的嫁妆;对于统一安排经济收支的家庭而言,姐妹的辛苦所得甚至被“转移支付”用于兄弟的婚礼,她们带着少量的嫁妆来到夫家,自知对家庭的贡献低于丈夫,从而有意无意地忍让丈夫,进而造成其家庭地位下降。
(四)导致夫姓成为全家的代称
即便夫妻平等持家,子女冠姓权的问题也无形中降低了妻子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妻子在丧失子女冠姓权之后,全家除她之外都是夫姓成员。人们称此家庭时自然以夫姓为代表,以体现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夫姓张、妻姓李的家庭,不论李女士如何能干、如何掌家,外人都称此家为“张家”,李女士随之被称为“张夫人”,却鲜有人称张先生为“李丈夫”的。如此一来,女性在家庭中预设的从属地位通过社会习惯称呼而反应到社会文化中,无形间增强了妻子对丈夫的依附感,削弱了女性在家庭中的独立意识和平等意识。
(五)导致子女在显意识与潜意识中倾向父系家族
子女随父姓,他们便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是父亲家族的后代,即使更喜欢外公、外婆,那也仅限于感情亲近、血脉传承,而不是“香火”延续。在现实中,人们总是把父亲的故乡当作自己的籍贯,沿着父系姓氏追根溯源,临乡缅怀。家谱也多以父系相承的同姓形式记载家族的繁盛,在深懂礼数的长辈们看来,外孙、外孙女及其后代虽有本家血统,毕竟不随自己姓,不能轻易“掠美”。按传统惯例,如夫姓张、妻姓李的家庭,李女士的子女一般不计入李家家谱而入其夫张家家谱,其子女必然视自己为张家人。古老的父权就通过子女冠姓权的惯例得以代代相传。
二、女性争取子女冠姓权的主要障碍
(一)倾斜的子女冠姓传统
传统文化默认:丈夫是家长,养家糊口,娶进妻子,以生活资料的付出为代价从妻子手中换取对子女的冠姓权,并享受妻子提供的家务服务。如今,大多数夫妻共同工作,共同赚钱,协商决策家庭大事,共同分担家务劳动,但由于社会文化已经形成了丈夫独占子女冠姓权的非正式制度,并处于“锁定”状态,除非“入赘”等特例,事前没有特别约定的,子女均按惯例随父亲姓。这种非正式制度由于得到社会公认而形成强大的压力,女士们处于分散状态,在其面前显得势单力薄。因疼爱妻子而想分出冠姓权的男士,有时还要面对家长和家族的严厉批评。
(二)半梦半醒的平等意识
男士们享受着传统家庭制度赋予的子女冠姓权,实在不愿轻易放手;独生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促使他们更加珍惜这份权利,他们认为,子女随父姓天经地义,没有任何商议的余地,甚至离婚也决不退让,否则太丢面子、太不负延续家族“香火”的责任。女士们则大多数根本未意识到子女无条件随父姓的传统中隐匿的严重性别歧视,她们认为“夫妻一家人,跟谁姓都一样,反正都是我孩子。”尚未完全觉醒的权利意识使绝大多数母亲压根儿没想过分享子女冠姓权,很多女性甚至不知道《婚姻法》赋予自己的权利。
(三)悬殊的讨价还价力量
与其他产权的划分相似,子女冠姓权的划分首先取决于博弈双方的实力。在当今社会中,女性的平均受教育时间、平均收入、用于事业和争取社会地位的平均时间少于男性,意味着广大的女性在学识、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与丈夫相比多处于弱势,要实现博弈力量的平等实属困难。何况在子女随父姓的文化预设中,平均配置子女冠姓权意味着打破原有的习俗惯例,没有显著的优势不足以改变家庭文明的习惯定势。女性现实的劣势无法满足博弈实力的需求。
(四)菲薄的婚姻出资
如前所述,一些女孩经济收入较低,加之支援兄弟的婚姻,造成自己在婚礼中嫁妆不丰,与丈夫的慷慨出资形成较大落差。既然结婚出资不多,而且又没有或不想把年轻、美貌、温柔、贤淑、魅力、职权、亲友关系等资源作为筹码,自然不好开口再谈什么子女冠姓权的问题。反之,男士婚前如蜜蜂般辛勤储蓄,加之父母、姐妹的支助,对婚姻有巨大贡献,谈起子女随谁姓的问题时自然理直气壮、不容商议。
(五)顾虑重重的担忧心理
夫妻之间以感情的存在为基础,风花雪月,海誓山盟,不分彼此,是何等的浪漫,而争取子女冠姓权等于把丈夫当作交易伙伴甚至谈判对手,弄不好会剑拔弩张,危及夫妻感情。所以妻子们不敢太叫真,以免因小失大。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妻子甚至认为,子女随父姓说明丈夫有能耐,自己嫁得对,子女随己姓反而映衬出丈夫的窝囊,自己脸上也无光。
三、讨论和建议
加强宣传,唤醒男女双方在子女冠姓权方面的平等意识。女性要改变家庭和社会中重男轻女的现象,必须主动争取分享子女冠姓权。男性也需要树立性别平等意识。
司法体系中落实女性的子女冠姓权利在实践中保护女性的子女冠姓权。允许提起以子女冠姓权为标的的诉讼,在涉及离婚、婚后财产分割等民事仲裁与诉讼中,允许将子女冠姓权与财产权、子女监护权等一并作为裁决与判决的对象;离异母亲拥有父姓子女抚养权的,在征得子女同意的基础上,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变更子女的姓氏,等等,从而保障男女双方平等享有子女冠姓权。
总之,一旦形成男女分享子女冠姓权的社会文化氛围,就能减少家庭和社会对女孩的歧视,提高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提升女性素质和收入水平,同时有助于降低出生率,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