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本刑统赋解》服饰内容原文提取
来源:璜川吴氏旧钞本《别本刑统赋解》
提取时间:2026-05-04
方法:grep -n + sed 提取上下文
全书共198行,服饰相关约10行
一、故屏服食 — 衣物相关犯罪(第41行)
故屏服食,论以斗杀 服作人通
知而犯之谓之故,藏掩人物谓之屏。其知而故犯者,法所不容,亦推其情之轻重。冬月故屏去人之衣,饥渴故屏去人之饮食,致有伤人者,则其所犯,初虽故意,而终非刃杖害人,故以斗杀论之。及屏去梯辔之物,致有杀伤者,罪亦如之。
注:此处"服"作"人"通假(原注:"服作人通")。冬季故意去除他人衣物致伤,以斗杀论罪。是本书唯一涉及衣物作为犯罪对象的条文。
二、五服丧服制度 — 定罪量刑依据
2.1 继母服制(第35行)
继母者,亲母被出或亡,父再娶之妻是也。服齐衰三年,父亡改嫁而子随之寄育者,犹服期年。若不随,则无服,非继母也。
2.2 服重义轻·服轻义重(第93行)
亲有服重义轻,服轻义重者。夫之祖父母大功,殴之处绞;外祖父母小功,殴之徒三年,殴伤流二千里,此乃轻服之义重而罪亦重也。同居继父期年,殴之徒一年半,内损止徒三年,此即服重义轻而罪亦轻也。但亲义重于服者,则舍服而论义也。
2.3 嫡孙承祖加服(第101行)
嫡孙于祖父,齐衰期服,若祖无承继之嗣,立嫡孙以承者,即与父无异也,故加服:三年。旧例子闻父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孙闻祖丧,匿不举哀,徒一年。若孙承祖者,即与子同,并无减等之文也。
2.4 夫妻互服(第121行)
孔子云:"妻者,亲之主也。"《周礼》:"敌体齐眉谓之妻。"故有妻体之称,非幼也。然论五服,妻为夫斩衰三年,夫为妻齐衰期服。虽有轻重,亦是义服。然《毛诗》所比,夫如兄,妻如弟,此则明矣。若因妻丧匿而不举,律虽无文,不合无罪,从不应为之坐,则同犯卑幼之罪。故曰妻非幼而准于幼也。
2.5 五服定罪总述(第124-125行)
五服定罪,有亲同于疏
五服者,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是也,皆论亲义而定服制。亲属相盗财物而有减罪之法,恐喝劫夺财无亲恩之义。若尊长犯卑幼者,有减罪之文,卑幼犯尊长者,情法皆重,比依凡人之论。旧例缌麻以上自相恐喝犯罪以凡人论,故曰有尊同于疏也。
2.6 叔嫂之服(第131行)
亲属相犯,或加或减,皆辨尊卑之义也。若论兄之妻,夫之弟,服皆小功,殴者各加凡人一等。疏义曰:"叔嫂不通问,谓隔宿不问安否。"既安否尚不许问,岂有相犯之理?若礼义相乖,殴之者故加,彼此相犯之罪也。
三、六赃计绢 — 绢帛计价制度(第126-127行)
六赃计绢,或终如其始
六赃者,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是也。盗赃重者,莫甚于强盗;取受重者,莫甚于监临枉法受财。《唐律》六赃皆以计绢为等降,监临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不枉法,一匹杖九十,二匹加一等,罪至徒刑。计绢之数,亦终如始。窃盗及受所监临、坐赃、不枉法皆以一匹为等,不过杖一百,则始终不同也。今例不以绢之尺匹,皆计钱之贯数定其加等之罪,亦有类于《刑统》之义者也。
注:绢(丝织品)在唐代法律中作为赃物价值的标准计量单位。此制至元代已改为计钱贯数。
附:排除项说明
以下行号虽匹配关键词,但不属于服饰内容:
| 行号 | 匹配词 | 排除原因 |
|---|---|---|
| 133 | 履 | "乘高履危足跌" — 履为动词(踩踏),非鞋履 |
| 153 | 履 | "乘高履危" — 同上 |
| 171 | 白 | "平白失物" — 白为副词(平白=无端),非颜色 |
| 185 | 白 | 同171行(内容重复) |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