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六·志第四十六

刑法

古之为国者,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知争端也。后世作为刑书,惟恐不备,俾民之知所避也。其为法虽殊,而用心则一,盖皆欲民之无犯也。然未知夫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而可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后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书》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四曰流。《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枭首、轘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之。然隋文帝性刻深,而炀帝昏乱,民不胜其毒。

唐兴,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惟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及受禅,命纳言刘文静等损益律令。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库物,赦不原。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四年,高祖躬录囚徒,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余无改焉。

太宗即位,诏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王珪、萧瑀、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获生,岂惮去一趾?去趾,所以使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帝曰:“公等更思之。”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驳律令四十余事,乃诏房玄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玄龄等以谓“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废,今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于是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诏罪人无得鞭背。

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太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久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撤乐、减膳之意。”

故时律,兄弟分居,荫不相及,而连坐则俱死。同州人房强以弟谋反当从坐,帝因录囚为之动容,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玄龄等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荫孙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于是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玄龄等遂与法司增损隋律,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以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以为令;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余条为七百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监、十六卫计帐以为式。

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齐,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

京师决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余皆判官涖之。五品以上罪论死,乘车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赐死于家。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于京城七里外,圹有砖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二人入侍。

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不驰驿。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杻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

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不过二百。

凡杖,皆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有半。

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之。轻罪及十岁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废疾、侏儒、怀妊皆颂系以待断。

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腊、寒食二日,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差陪役。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饎。

流移人在道疾病,妇人免乳,祖父母、父母丧,男女奴婢死,皆给假,授程粮。

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之,有官者得复仕。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讯于三槐、九棘,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凡所以纤悉条目,必本于仁恕。然自张蕴古之死也,法官以失出为诫,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帝以问大理卿刘德威,对曰:“律,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无辜,而失出为大罪,故吏皆深文。”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十四年,诏流罪无远近皆徙边要州。后犯者浸少。十六年,又徙死罪以实西州,流者戍之,以罪轻重为更限。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宝,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谓曰:“赏罚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宽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负天也。人臣有过,请罪于君,君有过,宜请罪于天。其令有司设藁席于南郊三日,朕将请罪。”房玄龄等曰:“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百僚顿首三请,乃止。

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初即位,有劝以威刑肃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四年,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然尝谓群臣曰:“吾闻语曰:一岁再赦,好人暗哑。吾有天下未尝数赦者,不欲诱民于幸免也。”自房玄龄等更定律、令、格、式,讫太宗世,用之无所变改。

高宗初即位,诏律学之士撰《律疏》。又诏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其曹司常务曰《留司格》,颁之天下曰《散颁格》。龙朔、仪凤中,司刑太常伯李敬玄、左仆射刘仁轨相继又加刊正。

武后时,内史裴居道、凤阁侍郎韦方质等又删武德以后至于垂拱诏敕为新格,藏于有司,曰《垂拱留司格》。神龙元年,中书令韦安石又续其后至于神龙,为《散颁格》。睿宗即位,户部尚书岑羲等又著《太极格》。

玄宗开元三年,黄门监卢怀慎等又著《开元格》。至二十五年,中书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明年,吏部尚书宋璟又著后格,皆以开元名书。天宝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肃宗、代宗无所改造。至德宗时,诏中书门下选律学之士,取至德以来制敕奏谳,掇其可为法者藏之,而不名书。

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

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为《大和格后敕》。开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篸采开元二十六年以后至于开成制敕,删其繁者,为《开成详定格》。

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诏刑部颁行之。

此其当世所施行而著见者,其余有其书而不常行者,不足纪也。

《书》曰:“慎乃出令。”盖法令在简,简则明,行之在久,久则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为变革。至其繁积,则虽有精明之士不能遍习,而吏得上下以为奸,此刑书之弊也。盖自高宗以来,其大节鲜可纪,而格令之书,不胜其繁也。

高宗既昏懦,而继以武氏之乱,毒流天下,几至于亡。自永徽以后,武氏已得志,而刑滥矣。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而法吏以惨酷为能,至不释枷而笞棰以死者,皆不禁。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条,犯者或至死而杖未毕,乃诏除其四十九条,然无益也。武后已称制,惧天下不服,欲制以威,乃修后周告密之法,诏官司受讯,有言密事者,驰驿奏之。自徐敬业、越王贞、琅邪王冲等起兵讨乱,武氏益恐。乃引酷吏周兴、来俊臣辈典大狱,与侯思止、王弘义、郭弘霸、李敬仁、康<*目韦、卫遂忠等集告事数百人,共为罗织,构陷无辜。自唐之宗室与朝廷之士,日被告捕,不可胜数,天下之人,为之仄足,如狄仁杰、魏元忠等皆几不免。左台御史周矩上疏曰:“比奸憸告讦,习以为常。推劾之吏,以深刻为功,凿空争能,相矜以虐。泥耳囊头,折胁签爪,县发燻耳,卧邻秽溺,刻害支体,糜烂狱中,号曰‘狱持’;闭绝食饮,昼夜使不得眠,号曰‘宿囚’。残贼威暴,取决目前。被诬者苟求得死,何所不至?为国者以仁为宗,以刑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愿陛下缓刑用仁,天下幸甚!”武后不纳。麟台正字陈子昂亦上书切谏,不省。及周兴、来俊臣等诛死,后亦老,其意少衰,而狄仁杰、姚崇、宋璟、王及善相与论垂拱以来酷滥之冤,太后感寤,由是不复杀戮。然其毒虐所被,自古未之有也。大足元年,乃诏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辩状而加语者,以故入论。中宗、韦后继以乱败。

玄宗自初即位,励精政事,常自选太守、县令,告戒以言,而良吏布州县,民获安乐,二十年间,号称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是岁刑部所断天下死罪五十八人,往时大理狱,相传鸟雀不栖,至是有鹊巢其庭树,群臣称贺,以为几致刑错。然而李林甫用事矣,自来俊臣诛后,至此始复起大狱,以诬陷所杀数十百人,如韦坚、李邕等皆一时名臣,天下冤之。而天子亦自喜边功,遣将分出以击蛮夷,兵数大败,士卒死伤以万计,国用耗乏,而转漕输送,远近烦费,民力既弊,盗贼起而狱讼繁矣。天子方侧然,诏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杖,古以代肉刑也,或犯非巨蠹而棰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终养。”以此施德其民。然巨盗起,天下被其毒,民莫蒙其赐也。

安、史之乱,伪官陆大钧等背贼来归,及庆绪奔河北,胁从者相率待罪阙下,自大臣陈希烈等合数百人。以御史大夫李岘、中丞崔器等为三司使,而肃宗方喜刑名,器亦刻深,乃以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为重罪,斩于独柳树者十一人,珣及韦恒腰斩,陈希烈等赐自尽于狱中者七人,其余决重杖死者二十一人。以岁除日行刑,集百官临视,家属流窜。初,史思明、高秀岩等皆自拔归命,闻珣等被诛,惧不自安,乃复叛。而三司用刑连年,流贬相继。及王玙为相,请诏三司推核未已者,一切免之。然河北叛人畏诛不降,兵连不解,朝廷屡起大狱。肃宗后亦悔,叹曰:“朕为三司所误。”临崩,诏天下流人皆释之。

代宗性仁恕,常以至德以来用刑为戒。及河、洛平,下诏河北、河南吏民任伪官者,一切不问。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余人,皆赦之。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缘坐。剧贼高玉聚徒南山,啗人数千,后擒获,会赦,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请为菹醢,帝不从,卒杖杀之。谏者常讽帝政宽,故朝廷不肃。帝笑曰:“艰难时无以逮下,顾刑法峻急,有威无恩,朕不忍也。”即位五年,府县寺狱无重囚。故时,别敕决人捶无数。宝应元年,诏曰:“凡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止六十。”

德宗性猜忌少恩,然用刑无大滥。刑部侍郎班宏言:“谋反、大逆及叛、恶逆四者,十恶之大也,犯者宜如律。其余当斩、绞刑者,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故时,死罪皆先决杖,其数或百或六十,于是悉罢之。

宪宗英果明断,自即位数诛方镇,欲治僭叛,一以法度,然于用刑喜宽仁。是时,李吉甫、李绛为相。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赏罚,陛下频降赦令,蠲逋负,赈饥民,恩德至矣。然典刑未举,中外有懈怠心。”绛曰:“今天下虽未大治,亦未甚乱,乃古平国用中典之时。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乱之世,始专任刑法。吉甫之言过矣。”宪宗以为然。司空于頔亦讽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谓宰相曰:“頔怀奸谋,欲朕失人心也。”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仗劫京兆界中及它盗赃逾三匹者,论如故。其余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欲随者,勿禁。”盖刑者,政之辅也。政得其道,仁义兴行,而礼让成俗,然犹不敢废刑,所以为民防也,宽之而已。今不隆其本、顾风俗谓何而废常刑,是弛民之禁,启其奸,由积水而决其防。故自玄宗废徒杖刑,至是又废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为幸也。

穆宗童昏,然颇知慎刑法,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酌院”。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国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余年矣。《周礼》:正月布刑,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所以屡丁宁,使四方谨行之。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今别设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入,是与夺系于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职。昔子路问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宜废。”乃罢之。

大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文宗好治,躬自谨畏,然阉宦肆孽不能制。至诛杀大臣,夷灭其族,滥及者不可胜数,心知其冤,为之饮恨流涕,而莫能救止。盖仁者制乱,而弱者纵之,然则刚强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贼也。

武宗用李德裕诛刘稹等,大刑举矣,而性严刻。故时,窃盗无死,所以原民情迫于饥寒也,至是赃满千钱者死,至宣宗乃罢之。而宣宗亦自喜刑名,常曰:“犯我法,虽子弟不宥也。”然少仁恩,唐德自是衰矣。

盖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乱,治以宽平,民乐其安,重于犯法,致治之美,几乎三代之盛时。考其推心恻物,其可谓仁矣!自高宗、武后以来,毒流邦家,唐祚绝而复续。玄宗初励精为政,二十年间,刑狱减省,岁断死罪才五十八人。以此见致治虽难,勉之则易,未有为而不至者。自此以后,兵革遂兴,国家多故,而人主规规,无复太宗之志。其虽有心于治者,亦不能讲考大法,而性有宽猛,凡所更革,一切临时苟且,或重或轻,徒为繁文,不足以示后世。而高祖、太宗之法,仅守而存。故自肃宗以来,所可书者几希矣;懿宗以后,无所称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