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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志
至军人军属所犯之罪,统分为八类:一,反乱。军人凡称军人,统将官及其同等官、上长官、官、下士诸卒而言。结党岚兵器为反乱者,其倡乱魁首及指挥群众、管理枢要者皆处死。情状轻者处无期流刑。司诸职事、资给军用统兵器弹药及军需诸物。于乱党者,劫掠军用者,将校处死刑,余处有期流刑。情状轻者处禁狱。襄助其事、服从其事者,处轻禁锢。军人谋乱故杀镇抚官,及妄毁家屋、船舶、仓库者,处死刑。军人为利敌军,以所部兵队、所有军用、及关于军事之土地、家屋、船舶付于敌者,烧毁关于军事之家屋、船舶、枪炮及其他物品,毁坏可供战用之道路、桥梁、汽车、电线、村落、森林者,指告要害或开示密书暗号、漏泄军机者,于受围之地欲令其司令官凡称司令官,谓一军、一团、其他一部长之任司令者。降于敌者,为敌募兵者,在敌前诱队兵溃散、阻队兵集合者,致军用缺亡者,叫呼喧哗造言飞语者,通信于敌者,诱助容隐间谍者,放纵俘虏降人或劫夺者,皆处死刑。欲犯诸罪为豫备者,照本律减一等。虽经豫备于事前,自首者免本刑,付监视。将校加剥官。为犯罪人会议,贷与家屋者,处轻禁锢。军人抗违上官命令,凡称上官者,谓同任一事官等居上者,或虽同等而职事居上者,凡在其部内皆称上官,虽上等卒其部下亦准之。在敌前处死,在临战合围之地处轻禁锢。若二人以上共犯,在敌前皆处死。在军中或临战合围之地,首从分别处治。二,擅权。受司令官停战命令犹浪战者,背司令官命擅进退兵队者,皆处死。擅募人充队伍者,处轻禁锢。三,辱职。要塞司令官及堡垒司令官临敌不尽职而遽降者,举所辖之地予敌者,处死。司令官在野战之地率兵队降敌者,处轻禁锢。其不尽可尽之职者,处死刑。势穷日竭,出不得己而后降者,仅轻禁锢。犹日有日而不日乃处之死。同一降敌而轻重悬殊,所以体人情、警军职也。将校在敌前不尽职而遁者,处死刑。将校当部下兵徒扰乱不尽法以镇抚者,处轻禁锢。四,暴行。军人对上官为暴行,处轻禁锢。二人以上同犯,首从分别处治。若当上官行公务时犯者,加一等。其用兵器凶器者,处死。军人对哨官凡称哨官,谓兵队之备仪仗者,司巡察者,守卫者。为暴行,处轻禁锢。用兵器凶器者,处有期流刑。二人以上共犯,首从分别处治。用兵器凶器,魁首处死刑,首魁虽不自用兵器凶器,而使人用之者亦处死,军人对同等或其下等当行军务时为暴行,处轻禁锢。用兵器凶器处重禁狱。二人以上同犯,首从分别惩治,用兵器凶器首魁处有期徒刑。军人集众为暴行者,首魁处重禁锢,余分别惩治。当官吏行职务时犯者加一等。集众相斗殴者,首魁处轻禁锢,余分别惩治。军人劫夺俘虏降人,以暴行逼胁致令逃走者,处重禁狱。军人在战场褫夺受伤人衣服财物者,处重惩役。若杀伤者处死刑。军人毁坏军用之工厂、船舶及贮藏军需之仓库,及可供战用之房屋、垒栅、桥梁、汽车、电线者,处重惩役。放火者处死刑。军人于敌前军中及临阵合围之地,放火于覆藏枪铳弹药、刍粮被服等处者,处死刑。在其他之地处重惩役。军人毁弃枪铳弹药、被服刍粮诸物及杀伤马匹,处重禁锢。哨兵、卫兵妄发铳炮者,军人于操练时或发礼炮号炮时,妄以他物杂入者,皆处轻禁锢。五,侮辱。军人骂詈上官或侮慢者,处轻禁锢。当上官行公务时犯者,加一等。军人流布文书图画,或会众演说诽谤上官者,军人于哨兵或骂詈或侮慢者,军人对同等或下等者当行军务时为侮慢或骂詈者,分别刑期长短,皆处轻禁锢。六,违令。军人对哨兵犯哨令者,军人擅发哨令或违之者,哨兵擅离守地者,哨兵因睡眠或昏醉不省事者,皆处轻禁锢。在敌前或临战合围之地及他处,分别刑期长短以处之。军人服军务擅离其地者,在敌前皆处死刑。在军中或临战合围之地及他处,分别处轻禁锢。长官或司令官犯之,加一等。军人战时在军中合围之地,有急呼号炮不来者,掌军用器具无故缺亡者,司令官不从命令、于长官部署变更不从又不申报者,或因事改更暗号不申报者,军人漏泄军事机密者,皆处轻禁锢。征兵无故后期者,归休兵及豫备兵在军籍者、无故而后期者,皆处轻禁锢。在战时加重。军人使之犯者同罪。军人知有反乱不申告者,军人在敌前军中或合围之地为造言飞语者,皆处轻禁锢。军人使俘虏人脱走者,处轻禁锢。看守护送而犯之者,处重禁锢。又给予兵器指示逃走方法者,处轻禁锢。看守护送而犯之者,处轻禁狱。其看守护送疏防而逃走者,处轻禁锢。其明知而隐匿之者,处轻禁锢。但亲属不论。七,逃亡。军人擅离职役过六日为逃亡,新兵入营不满三月者减一等。在战时军中合围之地过三日为逃亡,军人得允许而赴他方过归期十日为逃亡,在战时军中合围之地过五日为逃亡,军人在公务中擅离职役、因公务赴他方后于归期过六日为逃亡,在战时军中或合围之地过三日为逃亡,在敌前偶离职役者即为逃亡,皆处轻禁锢。若军人四人以上共犯逃亡罪者,首魁在战时军中合围之地处轻禁狱,在敌前处死刑,其他各案律处断。逃亡走于敌者处死刑。八,诈伪。军人掌粮食妄以有害养生之物分配者,处轻惩役。因而有致死者,处有期徒刑。受斥候侦察之命为伪报者,诈传命令者,处重禁锢。陆军医官为疾病伤毁之伪证者,处重禁锢。军人受嘱托者亦同罪。军人伪疾假伤图免兵役,处重禁锢。归休兵及豫备兵、后备兵在军籍而图免召募者同罪。凡军人、军属有罪,无论告发察觉,在东京交陆军裁判所审断,在各镇台选数将校开军法会议。其纠问口供、推鞫证据,法同常律,罪大者由陆军卿奏闻而后定之。
行刑表自明治十四年四月始颁新律,其犯罪人之多少,现犹未知.今
潞
本 省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盘
等外以下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1
l
谨慎
l
4
2
7
死
准流
徒
2
2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笞
锢
计
l
1
4
2
2
lO
刖
矩
增
l
2
1
度
比
较
减
3
3
2
5
近 卫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计
夺官
1
1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2
2
死
准流
l
1
徒
l
17
18
戒役
3
22
25
黜等
5
5
降等
2
2
杖
124
124
笞
8
8
锢
8
22
30
计
3
19
194
216
日u
年
增
度
比
较
减
1
4
29
22l
225
士官学校
士官
下士
生徒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2
2
死
准流
徒
3
1
4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笛
口
计
2
3
1
6
前
年
增
2
2
l
度
比
较
减
3
东京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3
3
死
1
l
准流
2
2
徒
5
36
41
戒役
4
47
51
黜等
13
13
降等
6
6
杖
33
33
笞
13
13
锢
14
98
112
计
3
42
509
554
刖
年
增
l
2
度
比
较
减
64
63
仙台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1
l
降官
l
1
闭门
谨慎
l
1
2
死
准流
徒
8
4
1
13
戒役
2
2
黜等
2
2
降等
5
5
杖
4l
41
笞
5
5
锢
10
29
1
40
计
1
2
25
82
2
13
月U
钲
增
1
1
8
7
2
19
度
比
较
减
名古屋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l
1
死
准流
1
1
徒
2
9
11
戒役
1
9
10
黜等
3
3
降等
6
6
杖
102
102
笞
10
10
锢
60
60
计
1
12
19l
204
日q
钽
增
17
10
度
比
较
减
3
3
大坂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2
3
死
3
3
准流
1
1
徒
14
47
4
65
戒役
29
29
黜等
13
13
降等
4
4
杖
370
370
笞
17
17
锢
19
126
145
计
1
2
50
592
4
649
刖
钽
增
14
75
85
度
比
较
减
1
1
2
广岛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1
2
死
准流
徒
1
30
31
戒役
1
9
lO
黜等
8
8
降等
7
7
杖
139
139
笞
13
13
锢
11
76
87
计
1
1
28
267
297
刖
矩
增
5
9l
9l
度
比
较
减
1
3
1
熊本镇台
将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1
1
谨慎
1
5
l
2
9
死
准流
l
3
4
徒
2
2l
1
24
戒役
1
16
17
黜等
5
5
降等
2
2
杖
l
37
1
39
笞
26
26
锢
14
51
2
67
计
l
6
27
346
3
1
384
前
正
增
2
1l
l
度
比
较
减
1
17
2
户山学校
士官
学生
生徒
计
夺官
回籍
停耳
降官
闭
]
谨慎
死
准流
徒
戒役
黜等
降等
1
l
杖
笞
锢
2
2
计
3
3
刖
正
增
3
度
比
较
减
l
4
2
教导团
下士
生徒
兵卒
等外以下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死
准流
1
1
徒
6
1
7
戒役
4
1
5
黜等
2
2
降等
杖
2
1
7
1
11
笞
9
9
锢
2
6
l
9
计
4
28
4
7
1
44
刖
年
增
2
2
1
度
比
较
减
8
3
15
军医本部
下士
盛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l
死
准流
徒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篮
口
锢
计
l
1
前
年
增
度
比
较
减
2
2
4
裁判所
上长官
士官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1
死
准流
徒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值
口
锢
计
1
1
刚
正
增
度
比
较
减
2
2
2
炮兵第一方面
下士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1
死
准流
徒
1
1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篮
口
锢
计
2
2
日u
拒
增
2
2
度
比
较
减
工兵第六方面
士官
下士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死
准流
徒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笞
锢
1
1
计
l
1
刖
钷
增
l
度
比
较
减
1
l
1
军马局
下士
生徒
兵卒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